一、要求交付动产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动产交付除实际交付(一般交付)外,交付还有特别交付,特别交付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是简易交付。受让人因租赁、借用、保管、雇用、出质等关系已经实际占有该动产,动产转让合同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二是占有改定。出让人让与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如改为租用,此时出让人与受让人应订立相应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相应合同的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三是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让与动产所有权,如其动产为第三人占有,出让人应将请求第三人返还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视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例如,出让人将出借于第三人的借用物让与,其应将请求借用人返还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出让人应当将动产物权变动通知第三人。
四是凭证交付。出让人将仓单、提单等动产所有权凭证交付于受让人,需背书的应背书,即意味权利凭证所载的动产交付,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五是出让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让人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二、民法典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1、交付生效。
2、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约定生效。
4、登记生效
5、因法律事件生效。
6、因继承或受遗赠生效。
第5、6两种情况取得的动产物权,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动产,未登记不生效。承继权利人虽然享有动产物权,在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非买卖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更必须进行登记的,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过去经常发生的用法律文书代替动产物权权属证明的情况,将不再被法律承认。
由此可知,动产交付的方法还是非常多的,关于动产最常见的就是我们存在银行的这些固定资产,可是,到底通过哪种方法交付动产也完全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一般的交付动产的方法就是从当事人手中直接交给另一方,其他的交付方法都有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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