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A与某住房租赁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公司支付两期租金后第三期未付且失联,A收回房屋后委托杨垒律师提起诉讼。杨垒自2011年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案件近千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这使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迅速开展工作。接受委托后,杨垒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如房产证、《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微信催收记录、收款记录等,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公司违约事实。
合同性质认定关键
合同名称为“委托合同”,但杨垒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他翻到合同中关于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等条款,向法庭阐明双方之间实为租赁合同关系,应适用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杨垒依据合同约定,向法庭阐述合同解除的法定依据,即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且失联行为表明无法继续履行,A收回房屋系行使单方解除权。
损失计算与证据支撑
关于免租期损失,杨垒主张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原告实际未享受到完整免租期待遇,该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并提交合同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作为依据。他对比了合同约定的租期和实际履行的期限,明确指出免租期损失需按履行比例折算。同时,杨垒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用押金折抵欠款,确保原告对押金的独立权利。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杨垒凭借完整清晰的证据链,让法院依据这些证据作出了判决。
案件成果与心得
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确认合同于A收回房屋日解除,支持了相应租金和免租期损失。杨垒律师通过此案总结出,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性质认定,免租期损失在违约情形下可按实际履行折算,被告失联时及时收回房屋止损,缺席审理时证据完整性至关重要,押金处理需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杨垒律师此次代理,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有效维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