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重伤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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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重伤案件流程是受害人报案后,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并对受害人做伤情的鉴定,根据调查的结果和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对嫌疑人提出诉讼,进行判决,流程大致如此,只是案情不同办案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
故意伤害重伤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重伤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给被害人伤情鉴定委托书,做法医鉴定,是轻伤(包括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抓获嫌疑人(或嫌疑人投案自首),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

4、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

注:如果案情复杂,每个阶段可能延长。

二、故意伤害罪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三、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方式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1、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的案件应当公诉。

2、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故意伤害罪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肯定都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办理,如果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流程比较复杂,报警和伤情鉴定是首先要做的,然后相关部门立案侦查起诉等,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流程大致都是一样的,案件审理时间的长短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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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第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第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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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
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
本文将对我国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作简单的介绍,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灵活处理。
第一部分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二部分 资产重组流程图
第三部分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以及企业重建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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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选择、考察目标公司
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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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与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接洽,沟通重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谈判与签约:制定谈判策略,安排与目标公司相关股东谈判,使重组方获得最有利的金融和非金融的安排。
资金安排:为后续的重组设计融资方案,必要时协助安排融资渠道。
申报与审批:起草相应的和必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办理报批和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及企业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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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开展公关活动,力图使资产重组早日成功。
制定全面的宣传与公共关系方案,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为重组方及其资本运作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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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并购方案,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注资与投资
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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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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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规模和股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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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壳资源的评价指标:
目标不同的两种重组方式:
战略式重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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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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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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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陷阱:大量应收帐款、无力收回的对外投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帐外亏损。
债务现金:额外的债务负担使重组方不能实现现金回流,陷入债务现金。
重建陷阱:无法改组董事会、无法重组上市公司、受当地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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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定合适的收购主体
没有外资背景:由于目前政策限制,人民币普通股不允许外资投资,所以设计收购主体时,必须使它没有外资背景。
50%的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因此,重组方应该因目标而异选择收购主体。
2. 买方形象策划
推介广为人知、实力雄厚的股东
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联合收购方
展示优势资源、突出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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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尽的收购、重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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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1. 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合理的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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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权收购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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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资产为基础,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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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方尤其应该关注现金流出总额,而不是价格本身。价格只是交易的一部分,应该与交易的其他条件结合。
3. 资产重组的典型方式
方正科技模式(二级市场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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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科技模式(先注资,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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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审批
1. 重组中的各种组织
管理部门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资局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管办
沪、深交易所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并购顾问
2. 国有股权收购申报文件
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③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④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资产评估资料
⑥公司章程
⑦提供有关部门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将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或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向深、沪证交所申报分两种情况:
若转让不超过总股本30%,仅需向相应证交所报告并申请豁免连续披露义务及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4. 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
公告: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过户:法律意义上讲,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公告发布后,双方应该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企业重建
1. 管理整合
改组董事会及管理层
文化融合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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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协同
调整公司经营战略
收购方结合重组调整经营战略
①确立上市公司作为重组方发展的地位;
②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转移不良资产;
③合理处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资产。
确立上市公司经营战略
①注重公司专业形象,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②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重构公司核心优势
选择和突出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开支,或加强技术开发、市场营销。
组织现金流
对原有资产保留经营或出售,投资建设新利润增长点,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
周期一般是18~23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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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将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或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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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4. 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
公告: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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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开庭流程
具体的流程是:其一、开庭;其二、法庭调查,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其三、法庭辩论;其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其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其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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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婚罪自诉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自诉分为哪几种 根据《刑诉法》规定,重婚罪可以进行自诉。理论上重婚罪自诉分为三种: 1、纯自诉,只有被害人自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2、既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处理重婚罪自诉案件需注意的事项 1、重婚罪也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本人才受理,检察院不受理。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是谁? 重婚罪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权。一般说,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时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支持配偶重婚。如夫妻结婚多年,妻子不育,妻子主动帮助丈夫娶个二房,以繁衍子嗣。这种情况下,妻子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是不可能一被害人是否向的。有的夫妻,丈夫另有新欢,要求和妻子离婚。妻子一允许是否再婚为条件要求丈夫不予自己离婚。这种情况,妻子也不会去丈夫。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国家也应当追究重婚着的责任。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侦查,检察院也有权力提起公诉,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 2、被害人可以自诉 妻子与他人重婚,政府去,丈夫与他人重婚,妻子到,这完全符合中国人的法律传统,应当受理。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娶媳妇是要花钱的。父母攒了半辈子的钱,给儿子娶了个媳妇,结婚不久,媳妇跑了,另嫁他人了。男方感觉自己是被害人,当然可以去。我下乡时,就遇到过一个老贫农,就是靠女儿一次次出嫁,一次次收取彩礼维持生活。女儿出嫁收一笔彩礼,几个月后女儿回娘家就在不回去了。女儿另嫁一家,再收一笔彩礼。夫家找来,老贫农就说女儿没有回来,反而向对方要人。如此这般,老贫农靠彩礼维持生活。这种情况,历任丈夫当然可以妻子重婚。 3、被害人要求追究配偶重婚罪,但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出示对方的犯罪证据,自诉人出示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自诉人诉丈夫与他人姘居,并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构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构成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重婚才能胜诉。证明丈夫重婚的证据可以是政府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丈夫在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表,丈夫与他人举行婚礼的证据,丈夫在亲属、邻里、单位领导面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害人往往难以取到,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提供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司重组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你好,公司重组分为三个阶段: (1) 首先是项目的初始阶段。这时应明确项目的内涵及意义,并组成项目团队。将需要改进的流程与企业的经营结果如提高利润率、降低成本等直接联系起来,使企业认识到改进流程的意义。 (2)正式进入流程的分析及设计阶段。先对现有流程进行分析,可采用头脑风暴法,列出现有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输入/输出环节出错、步骤多余等局部问题,或是将串行的流程定义为并行,进行的时间错误等结构性问题。 然后通过鱼骨图等问题分析工具找出产出问题的原因。 其次找出现状与理想之间的差距,并在其中架设桥梁。然后据此设计出流程的各个步骤及衡量的标准。 最后,提出从现状转化到理想状态的实施计划。 (3) 最后,是流程的实施和改善阶段。设计完流程并非万事大吉,实施阶段是关键。在这一阶段,要先定义实施的组织结构,与相关部门及员工沟通,并提供培训。同时还要做好计划,包括怎样做、由谁做、何时做等,还要做好风险分析,即失败的可能性及对策等。然后要取得领导层对组织结构、计划以及资源分配的认可,才可真正开始实施。企业再造方案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企业再造的终结。在社会发展日益加快的时代,企业总是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对企业再造方案不断地进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医疗损害鉴定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首先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医鉴办收到委托书后进行受理,领取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判赔。
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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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验伤程序的流程
故意伤害罪法医学鉴定程序概述在进行故意伤害案件的伤势鉴定程序中,公安机关需委派或聘用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担任鉴定人。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须撰写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文书上签署名字。与此同时,侦查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公开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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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的公司现在因为公司的财务经济困难,已经申请了破产了,企业破产重整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企业破产重整流程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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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派出所的流程
故意伤害案件处理:轻伤由派出所处理,重伤由刑事侦察部门调查。不明确或争议案件,由最先接手部门处理,后移交。被害人可直诉轻伤案件。接警后迅速赴现场处置,警察勘查、取证。经审批处理案件,追究责任,赔偿受害者,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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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婚罪的自诉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自诉分为哪几种 根据《刑诉法》规定,重婚罪可以进行自诉。理论上重婚罪自诉分为三种: 1、纯自诉,只有被害人自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2、既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处理重婚罪自诉案件需注意的事项 1、重婚罪也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本人才受理,检察院不受理。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是谁? 重婚罪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权。一般说,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时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支持配偶重婚。如夫妻结婚多年,妻子不育,妻子主动帮助丈夫娶个二房,以繁衍子嗣。这种情况下,妻子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是不可能一被害人是否向的。有的夫妻,丈夫另有新欢,要求和妻子离婚。妻子一允许是否再婚为条件要求丈夫不予自己离婚。这种情况,妻子也不会去丈夫。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国家也应当追究重婚着的责任。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侦查,检察院也有权力提起公诉,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 2、被害人可以自诉 妻子与他人重婚,政府去,丈夫与他人重婚,妻子到,这完全符合中国人的法律传统,应当受理。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娶媳妇是要花钱的。父母攒了半辈子的钱,给儿子娶了个媳妇,结婚不久,媳妇跑了,另嫁他人了。男方感觉自己是被害人,当然可以去。我下乡时,就遇到过一个老贫农,就是靠女儿一次次出嫁,一次次收取彩礼维持生活。女儿出嫁收一笔彩礼,几个月后女儿回娘家就在不回去了。女儿另嫁一家,再收一笔彩礼。夫家找来,老贫农就说女儿没有回来,反而向对方要人。如此这般,老贫农靠彩礼维持生活。这种情况,历任丈夫当然可以妻子重婚。 3、被害人要求追究配偶重婚罪,但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出示对方的犯罪证据,自诉人出示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自诉人诉丈夫与他人姘居,并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构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构成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重婚才能胜诉。证明丈夫重婚的证据可以是政府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丈夫在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表,丈夫与他人举行婚礼的证据,丈夫在亲属、邻里、单位领导面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害人往往难以取到,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提供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婚罪的自诉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自诉分为哪几种 根据《刑诉法》规定,重婚罪可以进行自诉。理论上重婚罪自诉分为三种: 1、纯自诉,只有被害人自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2、既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案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妨害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处理重婚罪自诉案件需注意的事项 1、重婚罪也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本人才受理,检察院不受理。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是谁? 重婚罪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权。一般说,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时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造成的,被害人支持配偶重婚。如夫妻结婚多年,妻子不育,妻子主动帮助丈夫娶个二房,以繁衍子嗣。这种情况下,妻子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是不可能一被害人是否向的。有的夫妻,丈夫另有新欢,要求和妻子离婚。妻子一允许是否再婚为条件要求丈夫不予自己离婚。这种情况,妻子也不会去丈夫。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即使重婚者的配偶不,国家也应当追究重婚着的责任。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侦查,检察院也有权力提起公诉,不管被害人是否愿意。 2、被害人可以自诉 妻子与他人重婚,政府去,丈夫与他人重婚,妻子到,这完全符合中国人的法律传统,应当受理。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娶媳妇是要花钱的。父母攒了半辈子的钱,给儿子娶了个媳妇,结婚不久,媳妇跑了,另嫁他人了。男方感觉自己是被害人,当然可以去。我下乡时,就遇到过一个老贫农,就是靠女儿一次次出嫁,一次次收取彩礼维持生活。女儿出嫁收一笔彩礼,几个月后女儿回娘家就在不回去了。女儿另嫁一家,再收一笔彩礼。夫家找来,老贫农就说女儿没有回来,反而向对方要人。如此这般,老贫农靠彩礼维持生活。这种情况,历任丈夫当然可以妻子重婚。 3、被害人要求追究配偶重婚罪,但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出示对方的犯罪证据,自诉人出示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自诉人诉丈夫与他人姘居,并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构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构成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重婚才能胜诉。证明丈夫重婚的证据可以是政府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丈夫在档案中的家庭成员登记表,丈夫与他人举行婚礼的证据,丈夫在亲属、邻里、单位领导面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证据。这些证据,被害人往往难以取到,可以向公安局报案,提供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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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走哪些流程
故意伤害案件处理流程:公安深入调查后,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核实案情,如不满足条件则发《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释放嫌疑人;若符合条件则发《逮捕证》,公安立即逮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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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有一个姐姐现在开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了,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这里资产重组特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
资产重组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
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
本文将对我国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作简单的介绍,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灵活处理。
第一部分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二部分 资产重组流程图
第三部分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以及企业重建
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
目标选择
明确并购的意图与条件,草拟并购战略
寻找、选择、考察目标公司
评估与判断
全面评估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制定重组计划及工作时间表
设计股权转让方式,选择并购手段和工具
评估目标公司价值,确定购并价格
设计付款方式,寻求最佳的现金流和财务管理方案
沟通:与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接洽,沟通重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谈判与签约:制定谈判策略,安排与目标公司相关股东谈判,使重组方获得最有利的金融和非金融的安排。
资金安排:为后续的重组设计融资方案,必要时协助安排融资渠道。
申报与审批:起草相应的和必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办理报批和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及企业重建
宣传与公关:
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开展公关活动,力图使资产重组早日成功。
制定全面的宣传与公共关系方案,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为重组方及其资本运作进行宣传。
市场维护:设计方案,维护目标公司二级市场。
现金流战略:制定收购、注资阶段整体现金流方案,以利用有限的现金实现尽可能多的战略目标为重组后的配股、增发等融资作准备。
董事会重组
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制定反并购方案,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注资与投资
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变现。
向公司战略发展领域投资,实现公司的战略扩张。
ESOP(员工持股计划)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为公司员工制定持股计划。
资产重组流程图
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
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重组目标的选择
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申报与审批
企业重建
公共关系
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
获取直接融资的渠道
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
二级市场套利
提高公司形象
资产上市套现
收购股权增值转让
目标公司的选择
合适壳资源的一般条件:
符合重组战略
合适的产业切入点
资产规模和股本规模
符合重组方的现金流
资源能被迅速整合
目标壳资源的评价指标:
目标不同的两种重组方式:
战略式重组关注
行业背景
公司运营状况
重组难度
地域背景
财务式重组关注
股权设置
公司再出让
融资能力
现金流
公司重组陷阱:
报表陷阱:大量应收帐款、无力收回的对外投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帐外亏损。
债务现金:额外的债务负担使重组方不能实现现金回流,陷入债务现金。
重建陷阱:无法改组董事会、无法重组上市公司、受当地排斥。
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
1. 设定合适的收购主体
没有外资背景:由于目前政策限制,人民币普通股不允许外资投资,所以设计收购主体时,必须使它没有外资背景。
50%的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因此,重组方应该因目标而异选择收购主体。
2. 买方形象策划
推介广为人知、实力雄厚的股东
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联合收购方
展示优势资源、突出卖点
能表现实力、信任感的文字材料
比如政府、行业给公司的荣誉,媒体的正面报道、漂亮的财务报表、可信的资信评估证明。
详尽的收购、重组计划
印制精美的公司简介材料
展开资产重组行动
1. 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合理的利益安排
积极的与各方沟通
处理好与关联方的关系
2. 股权收购价格确定
两大基本方式:
以净资产为基础,上下浮动
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重组方尤其应该关注现金流出总额,而不是价格本身。价格只是交易的一部分,应该与交易的其他条件结合。
3. 资产重组的典型方式
方正科技模式(二级市场收购)
青鸟天桥模式(先收购,再授让股权)
新太科技模式(反向收购)
托普科技模式(先注资,后收购)
创智科技模式(合资新公司,间接控股)
科利华模式(帐面对冲)
申报与审批
1. 重组中的各种组织
管理部门
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资局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管办
沪、深交易所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并购顾问
2. 国有股权收购申报文件
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③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④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
⑤资产评估资料
⑥公司章程
⑦提供有关部门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
将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或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向深、沪证交所申报分两种情况:
若转让不超过总股本30%,仅需向相应证交所报告并申请豁免连续披露义务及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
4. 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
公告: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过户:法律意义上讲,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公告发布后,双方应该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企业重建
1. 管理整合
改组董事会及管理层
文化融合
制度整合
人力资源问题
部门机构调整
2.战略协同
调整公司经营战略
收购方结合重组调整经营战略
①确立上市公司作为重组方发展的地位;
②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转移不良资产;
③合理处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资产。
确立上市公司经营战略
①注重公司专业形象,提高净资产收益率;
②注意避免同业竞争。
重构公司核心优势
选择和突出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开支,或加强技术开发、市场营销。
组织现金流
对原有资产保留经营或出售,投资建设新利润增长点,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
周期一般是18~23个交易日
破产清算流程进入重整流程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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