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蹲点属于犯罪预备吗?
蹲点属于犯罪准备阶段,为接下来的犯罪做工作,属于犯罪预备。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二、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有的不法分子在着手犯罪之前要蹲点、跟踪被害人行踪,这是犯罪预备行为的体现,和准备作案工具一样,都是犯罪预备阶段。对于犯罪预备中的嫌疑人,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处罚要从轻,不能按照犯罪既遂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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