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工伤领域,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许xx是一名超龄务工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受雇于XX公司在厂区厨房负责煮饭。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心梗?”。
家属在遭遇这一不幸后,积极寻求工伤认定。然而,此前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许xx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工作时间不固定、无严格考勤、可兼职等。但家属并未放弃,仍向红河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红河州人社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这起案件由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代理家属一方。刘伟律师拥有法学硕士学位,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他还是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等,深耕工伤维权领域8年,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500件。
在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极端不利局面下,刘伟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人社部意见及云南省会议纪要,成功论证:超龄未享城镇养老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一审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许xx的死亡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这起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类案参考价值。对于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超龄务工人员也能享受工伤认定的待遇。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重视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