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是有可能改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抗诉的条件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三、刑事抗诉特征主要是什么?
1、刑事抗诉具有权威性,表现为: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2、刑事抗诉具有全面性,表现为:
检察机关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也可依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抗诉改判的结果一定是从轻判决或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的,所谓的改判绝对不可能是加重处罚,因为抗诉和上诉都是不加刑的。但是抗诉不意味着一定要改判,对于抗诉的案件不可能不进行审查的,而且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也不一定就是绝对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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