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源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部分支持了他的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原判,对工程款数额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多项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以及认为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面对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时,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意识到本案关键在于证据的梳理和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他深知自己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这种丰富的专业经验就是他处理此案的底气。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鲁世超律师此前代理过众多工程类案件,其中不乏为发包人减损的案例,他凭着这些经验和专业能力,在省高院再审审查时,积极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代理意见。在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鲁世超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这一巨大的转变,正是鲁世超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
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鲁世超律师没有放弃,他在专业上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秉持着良知执业的理念,他明白这是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于是,他在省高院提审此案时,再次深入研究证据,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出有利证据。凭借着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精,以及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成功说服了法院。最终,省高院提审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如钢材、商砼、木方款,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除锈款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也予以扣除;关于停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担任着洛阳市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他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他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河南省高院两次再审过程依法为企业减损一千余万元,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也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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