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一般定为七级伤残,按照40%赔偿指数计算赔偿数额。
(六)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患者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发生医疗事故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的直接的伤害,所以有关的医院肯定需要进行赔偿,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的操作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有效的协商,进而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遭受损失,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的提交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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