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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签合同的分公司代表,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分公司并没有法人身份,故此不存在法人代表,若是其他的民事主体,认为代表分公司亲属合同的主体,已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且确定是由于合同的签署才导致了自己家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起诉签署合同代表的同时,也可以起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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