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在国外写的有效吗?
可以;在当地律师那里设立的遗嘱,经当地公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内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自书遗嘱,国内法院无须经当地公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也认可效力;
建议针对国外房产和中国的房产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1.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要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这5种形式之一。
二、遗嘱的效果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民法典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一般是针对于人在生前为自己的财产作分配所立的文书,这份文书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写,只要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就可以具有法律效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的把遗嘱进行公证,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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