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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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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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也是会受到处罚的,但犯罪预备的处罚一般会在犯罪既遂的程度上进行减轻或者是免于刑法,预备犯罪就是为了犯罪而做的准备工作,这种行为从自己的意识上已经是属于犯罪了。
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一、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还是会受到处罚,但具体的也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三、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预备中如果遭受到侵害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在给予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案件进行进行处罚,只要没有造成太大的危险一般就会减轻相应的刑法,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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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怎么预防性侵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法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据王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嫖宿罪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将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猥亵作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之
一,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为他们提供一个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努力。“从大的方面来讲,可以加大性侵害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可以从预防犯罪、预防被害等方面开展法制宣传,可以对学校、家长、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等。”陈检察官在访谈中对预防措施进行了概括。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家长的监护、防范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点,王检察官表示,检察院在宣传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方面,应当与家长进行密切沟通。“我们在进入学校开展预防宣传工作时,专门针对家长开设了家长课堂,提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向孩子们传授必要的防范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家长的防范意识提高了,犯罪分子就少了很多可乘之机。”“和年龄较小的孩子讨论相关问题,家长往往觉得难以启齿。其实,家长可以用相对委婉的词句与孩子讨论。如以有人轻拍背部、撞你或推你、有人触摸你并警告你保守秘密等为例,说明善意接触、有害接触、秘密接触等概念,用泳衣覆盖的部位或者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解释隐私部位。”柳检察官还提出了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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