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在亲人骤然离世后,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与迷茫之中。那是一个平常却又被彻底改变的日子,患者因突发畏寒、头痛、呕吐等症状,被家属紧急送至某镇医院急诊就诊。然而,镇医院的诊疗过程却令人揪心。未做血压测量、血常规等基础检查,便草率诊断为新冠感染并给予输液治疗,直至患者输液结束后才安排头颅CT检查,最终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患者转至某市医院救治,可市医院也未能尽善尽美,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后未按常规复查头颅CT,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于转院后第三日出院回家后不幸离世。
患者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严重过错,遂委托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的戴新进律师提起诉讼。戴新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是一位拥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丰富一线庭审实战经验的律师,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和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案件代理。
接受委托后,戴新进律师以“锁定诊疗过错、明确因果关系、夯实损失依据”为核心思路,全力推进案件维权。第一步,全面梳理诊疗资料,固定过错关键线索。戴律师团队仔细核查两家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转院凭证等核心证据,精准梳理出两大医院的诊疗疑点。镇医院存在三大明显过错:急诊未做基础检查便盲目诊断用药,鉴别诊断不充分;未及时完成病历书写,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转院时使用甘露醇注射液,可能加重患者病情,延误了动脉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市医院存在术后未复查头颅CT的过错,且术前未行DSA(脑血管造影)检查,可能遗漏微小动脉瘤,影响治疗效果。
第二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戴新进律师果断协助原告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明确鉴定事项:两家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过程中,律师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交完整证据链,详细阐述诊疗过错细节,为鉴定意见出具提供有力支撑。最终,苏州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镇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原因;市医院虽有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第三步,庭审聚焦核心争议,驳斥不合理抗辩。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抗辩,戴新进律师逐一回应。针对镇医院仅愿承担10%责任的主张,律师依据鉴定意见中“轻微至次要原因”的认定,结合其延误诊断、用药不当等多重过错,主张其应承担更高比例责任。针对市医院“无因果关系无需担责”的抗辩,律师虽认可鉴定意见,但仍就其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后未复查的过错发表意见,明确其虽不承担死亡赔偿责任,但需对自身诊疗瑕疵负责。同时,律师提交患者医疗费发票、死亡医学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全面佐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四步,明确损失范围,兼顾医保基金返还事宜。案件审理中,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介入,主张两被告按责任比例返还医保先行支付的医疗费35141.16元。戴新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协助法院厘清损失构成与款项分配,确保原告应得赔偿不受影响。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戴新进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镇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3704.38元;镇医院向医保中心支付医保先行支付医疗费的20%,即7028.23元;市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对市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5741元,由原告负担8891元,镇医院负担6850元(已由原告预交,镇医院直接支付给原告)。
回顾本案,戴新进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无锡婚姻家事部成员、盈科无锡刑事事务部核心成员,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在此,戴律师向医疗行业从业者提供以下建议: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进行全面基础检查,及时、准确书写病历,术后按常规进行复查,避免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
戴新进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为法治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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