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富豪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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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内富豪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平等的分配,而属于富豪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是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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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富豪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富豪还是贫民,其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是一样的,都应当坚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而一方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一致认定的,可以依照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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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法定同财产制又分为: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在法定财产中,欧洲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主要以德国、法国、瑞士为代表。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婚后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主要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而美国由于不同的州规定不同,两种制度都有存在。
原则:约定大于法定 护弱者利益
总的来说,国外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公平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大多数国家奉行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夫妻双方有权依法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财产所有,如无约定,才使用法定财产制。目前,婚前财产协议在国外非常普遍,结婚时“把丑话说在前头”,万一真的离婚了,分家时照着协议按图索骥,更有效率,也避免了异议。
国外夫妻财产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十分注意对经济能力较弱的夫妻一方(往往是妻方)予以特别保护。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民法进入了一个“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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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富豪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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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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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了解一下关于我国继承法孙子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的相关问题,继承人顺序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的,则首先按照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被继承人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则首先按照该协议办理。以上顺序为法定的继承顺序,不的更改。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非婚生女子、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均等分配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因此孙子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也是同理的,孙子个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是同等的。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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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理解为个体的“劳”,
其次被理解为劳动本身,再次被理解为只有复杂简单之分,而没有优劣之分。这样的理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原则,是很不利的。这种理解,也是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大企业,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那时,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因而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尚有某种合理成分。,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最终使企业成为的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进行按劳分配,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而是企业。因此,再把“劳”理解为个体的“劳”,就很不妥当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
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劳”。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手”,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劳”越多,获得的分配也就越多。一方面,国家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按劳分配”之“劳”就是个体的“劳”。由于管理模式不同,企业也可能只对车间、班组进行分配,但职工最终获得的分配还是按自己个体的“劳”计算的。如果企业的“劳”不多,个体的“劳”再多,个体也难以获得较大的分配物。事实上,甲厂高级工程师的收入不如乙厂工人,丙厂劳模的收入不如丁厂守门人的情况,在现实中随处可见。如果我们不把“劳”既理解为企业的“劳”,又理解为个体的“劳”,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职工的疑惑也就难以消除。当然,上述“不平等”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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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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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研究有关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内容,现在需要了解分配原则的事项。所以想知道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两派意见:
1、一部分人认为是遗产,应该按照遗产来分配;
2、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这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财产性的赔偿。
(目前法理学界对此还是争议很多)
二、本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而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财产性质的赔偿。
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却是公民死亡之后,由特定给付人给予死者亲属的一种财产性的赔偿,明显不具备遗产的性质。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相关的规定,也明确不宜认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为遗产性质。此后,我国现有的司法裁判大都不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1、死者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那么近亲属到底是哪些人呢?
个人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与《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近亲属的规定来确认:
我国《继承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举例:比如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其他顺位的就不宜享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
2、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有一句话说地好,叫做家和万事兴。个人认为,近亲属之间应该先自愿协商。
所谓自愿协商就是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具体比例或具体数额。)
目前的司法主要的裁判分配依据:
参考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分配
谈到近亲属与死者的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这些其实都是感情方面的联系,而感情联系这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具体无法进行量化衡量,而近亲属之间各方也有较大的不同意见。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很难进行量化分配。
目前很多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大多参照《继承法》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法律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很多法官都会根据这个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每个当事人的与死者亲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赖程度对此标准进行合理适用。有些时候会按比例进行分配,亲密程度与依赖程度高的,会分配多一些,相反的就适当分配少一些。也有些法官依据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作为认定感情亲疏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执此观点的法官,在大多数的时候,认为一般各个近亲属应当均等享受,当然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和少分。
到此,在近亲属协商分配不成的情景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者近亲属并非是一律均等享有死亡赔偿金的,要按照具体的情况,结合该近亲属与死者亲密程度、生活感情依赖程度、尽到抚养、抚养义务的程度、生前共同居住情况等方面来确定的,有些时候往往是有一些差距,并非简单机械的均分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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