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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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方面规定了中断的事由和中断后时效计算方式,其中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因为起诉、要求履行或者作出承诺,从中断的时候开始算起,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这一点和中止不同,中止是连续计算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有哪些?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有哪些方面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做出专门规定,涉及到中断方面的,其规定起诉和要求履行是导致中断的主要原因,对于时效中断的,期间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这一点和中止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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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形成之诉,法院仅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判决当中不含给付内容,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二、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均无异议。问题在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受领人对物的占有为非法占有,原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当事人要求受领人返还财产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自力支配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请求权。既然是请求权,不管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权利的实现均依靠受领人的配合。因此,该请求权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理论界与实务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观点一认为,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观点二认为,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合理的预期应是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如果权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行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在合同无效场合,仍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观点三认为,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现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应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开始起算。
  笔者赞同观点三。理由在于:一方面,这种起算方式符合诉讼时效起算的本质特征。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观点一完全以“受领给付”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标准,不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合同无效及无效的后果,明显有悖于诉讼时效起算的本质特征。观点二以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所能知道的被侵害的权利并不是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请求权,而是依据有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两种请求权不同,并且不能同时存在,观点二将二者等同对待,显然是有悖逻辑的。相反,在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均能认识到合同无效及其所带来的后果,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同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才产生,该种因合同无效所产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才出现,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符合逻辑。
  另一方面,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作为起算点,既符合常理又易于实践操作。因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就知道合同无效,无视对合同效力认识上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对合同效力确认权限的专属性,有违常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清晰明了,权利人从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之日起即能明白无误地知道其因合同无效所享有的请求权。以此作为因合同无效产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既保证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合同效力专属的确认权限,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这就是民法通则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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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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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民法总则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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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法总则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人身伤害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人身伤害赔偿的客体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首先小编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民法总则中规定人身受到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当然除了人身受到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还有一些其他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因此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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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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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相应规定,诉讼时效对于上诉当事人双方来说,关系到他们能否提起诉讼争取权益,对律师来说诉讼时效是对诉讼成败逆转的关键点。将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除此之外还新增、更改了其他诉讼时效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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