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处理他人名下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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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在离婚时是不能随便处理他人名下的财产的,比如说想当然的去处理子女和父母名下的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离婚时能够处理的财产仅限于两个人在婚后所取得的共有财产。另外,如果婚前或婚后就有过财产约定的话,离婚时应该就不涉及财产纠纷了。

离婚时能处理他人名下财产吗

一、离婚时能处理他人名下财产吗?

离婚时不能处理他人名下财产,只能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一般来说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对离婚达成共识,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采用协议离婚,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若查明情况属实,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就会发放离婚证。协议离婚的过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于离婚涉及的问题较多,所以一般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二)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过一年的法院起诉。诉讼离婚的时间要比协议离婚长得多,一审一般审理期间为3至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没有权利去处理别人的财产,不管这里所谓的别人和自己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就算是直系亲属关系这都是不可以的。所以,有些夫妻在分割财产时,首先要做的确实是分清楚哪些是夫妻财产,哪些是父母的财产,不要将两者混淆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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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名词解释,财产清查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财产清查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在于定期确定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可选择范围大小适宜、时机恰当的财产清查。也就是说,可按照财产清查实施的范围、时间间隔等把财产清查适当地进行分类。财产清查按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 二、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所进行的临时清查。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1、内部清查2、外部清查(四)按清查项目分:1、实物资产清查2、货币资产清查 3、往来款项清查主要作用 1.财产清查是检查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正常与否的有效保证会计以凭证形式输入资金运动发出的初始信息,经过确认、分类、记录、整理和汇总,最后以财务报表为载体输出供决策之用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最为重要。为避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干扰而失真,复式簿记系统本身就有一定的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前馈控制作用。为了进一步核实日常核算信息(主要是簿记信息)是否如实反映情况,在编制财务报表前还要进行财产清查。如总分类账与总分类账间要遵循复式记账原理进行复式记账,结果凡是各账户借贷两方面的金额都应保持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的平衡;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间要实行平行登记原则,结果是同一项经济业务的数据通过两个通道传输和记录,以便于相互核对等。通过财产清查,可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簿记录相核对,以发现记账中的错误,确定账实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的手续及时调整账面数字,直至账实相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根据账簿信息编制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财产清查是检查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有效的控制措施建立合适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内部牵制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否执行、有效与否,又可通过财产清查这一方法来检查。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如是否完整,有无毁损、变质、被非法挪用、、盗窃等;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如有无储备不足,有无超储、积压、呆滞现象等;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建立建全有关内部牵制制度。 3.财产清查可促进资金加速周转通过财产清查,特别是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可以促进其及时结算,及时发现坏账并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及时发现企业财产物资超储积压、占用不合理等情况,以尽早采取措施利用或处理,促进企业合理占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重要意义一通过财产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的实用数,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确定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并及时调整账簿记录,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二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揭示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各项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三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和保管情况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各项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的遵守情况,促使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加强责任感,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促使经办人员自觉遵守财经制度和结算纪律,及时结清债权债务,避免发生坏账损失。基本程序财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保证财产清查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地说,财产清查的程序包括:1、成立清查组织2、清查前准备 3、实施财产清查 4、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如何查询个人名下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 首先先查找一下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的位置,通过百度地图查看
2、 打开百度地图,搜索最近的房地产管理局
3、 通过地图可以看到房地产管理局的电话,打过去咨询一下工作时间
4、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地产管理局
5、到柜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6、 缴交费用后,工作人员会当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如何查询个人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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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先查找一下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的位置,通过百度地图查看
2、 打开百度地图,搜索最近的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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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地产管理局
5、到柜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6、 缴交费用后,工作人员会当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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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钱能不能查封他名下公司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个人欠钱能不能查封他名下公司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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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在自己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了。
1、父母以赠与房产的形式,签一份书面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是给孩子个人的,那么就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赠与谁,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扩展资料
案例:刘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子,夫妻俩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为了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眼看儿子渐渐大了,两人终于把离婚提上了日程。因为长期没有共同生活,两人也不存在什么共同存款,只有一套住房,在刘先生名下。这套房子是刘先生的父母为了孙子上学,过户到儿子刘先生名下的。“当时是以买卖的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房子价格象征性地填了40万,但是从来没给过钱。现在我们离婚,女方就说这套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刘先生说,虽然房子不是重点学区房,但售价也在500万左右,“她要是一分割,我要支付250万左右给她,我手头根本没有这么多钱,这样房子肯定就保不住了。”刘先生表示,“这套房产是父母赠与我一个人的,主要是为了给孩子上学,而且房本上根本没有她的名字,那她到底能不能分割这套房产?”对于刘先生的疑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李律师表示,刘先生父母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刘先生一个人的行为,视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刘先生父母赠与刘先生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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