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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批捕决定申诉是合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如果荣成市检察院是以没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因不是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属于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这种情况,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部门进行审查,但不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
如果检察院因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作为被害人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二、批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其他的行政单位,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所做出的每个决定都是正确的,检察院确实有可能在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批捕决定,假如申诉的结果是撤销了批捕决定,那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院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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