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国家电网某电力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A,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同年9月被刑事拘留,10月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02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4.4594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杨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及分析证据。他提出,A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远超已掌握的部分,应认定为具有特别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A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体现真诚悔罪态度,且已上缴全部受贿所得及孳息,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杨威律师团队在案件介入初期,通过全面阅卷梳理出A“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罪行”的关键情节,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提出“虽不构成特别自首,但应认定坦白并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观点,为案件从轻处理奠定基础。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A“全额退赃”对降低社会危害的意义,并协助当事人完成退赃流程,确保法院对该情节的认可。
在案件审理中,杨威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精细化辩护,将“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量刑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争取到“十二年有期徒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查明,A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虽因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同种罪行,未认定特别自首,但认定A具有坦白情节,结合A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A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中,A受贿数额达2864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通过杨威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对“坦白、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的充分考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杨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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