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预备的犯罪成立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
关于哪些是犯罪预备行为,刑法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2、练习犯罪的手段。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如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直接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就会有犯罪预备的存在,同样也是为了犯罪而做出违法的事情,一般在犯了罪行之后就会得到相应的处罚,但预备犯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如果能减轻刑法的一般会减少对当事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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