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因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存在时间差,或者约定的地点认识不一致,中间环节可能脱节,造成行为人没有取得财产或者放弃取得财产,但被害人已经实际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告知、暗示或行为)向被害人明确表达停止犯罪的意图,以让被害人做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处分财产的反应。如果犯罪分子仅仅自己放弃犯罪,但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将其放弃犯罪的信息传达给被害人,而被害人依然处于威胁之中,并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中止。同样,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二、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犯罪属于结果犯,而这也就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所在。但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时候,行为人光是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还不够,因为此时放弃犯罪的信息没有有效的传达给受害人,那么受害人就还有可能处于威胁的状态下,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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