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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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明确的犯意表示并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意表示只是对犯罪分子对相关情况的一种表述,一般是不构成犯罪预备的,但如果与他人商量进行犯罪事实的细节,则属于犯罪预备。
明确的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吗?

一、明确的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吗?

并不是犯罪预备,犯意表示是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上关于言论(辞)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动性质的犯罪等。把言论写在私人日记上不让别人看到,这只是思想;写在纸上公布于众,是发表言论。

发表言论如果仅仅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也只属于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进一步,进入意志实现阶段,如犯意表示的内容是煽动或教唆他人危害社会,则成为犯罪实行行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实现除了煽动、教唆内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则属于预备行为。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刑罚处罚。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积极或者消极地实现该犯意的外部行为出现,才受刑罚处罚。

二、 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

1.准备工具的行为。这是为实行犯罪而准备犯罪的工具,包括寻找工具、购买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种表现形式。

2.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为实行犯罪创造除了准备工具以外的各种顺利条件的行为。

(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实行与否,则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发、被盘查等。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之间是存在着非常明确的区别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区分,并作出合法的处罚,对于犯罪预备行为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的,则可以免予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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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其促进作用的行为,也就是有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而犯意表示行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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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犯意表示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上关于言论(辞)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发表言论的行为及其方式。我国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其特征是:
(一)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概括地说是为了实行犯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总和。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类:
1.准备工具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犯罪的工具,包括寻找工具、购买工具、改造工具、制造工具等多种表现形式。
2.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除了准备工具以外的各种顺利条件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式:
(1)踩点。即对预定的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2)练习。即对实行犯罪的过程、手法预先演练。
(3)清障。即为顺利实行犯罪清除障碍。
(4)跟踪或者寻找犯罪目标。
(5)埋伏或者守候。即进入预定的犯罪现场等待作案时机。
(6)引诱预定的被害人。
(7)邀约同伙。
(8)共谋、策划。即商量作案方式、方法、步骤。把犯罪意图告诉朋友,不是商量;听到别人的犯罪想法没有表态同意、支持或者出谋划策,也不是同谋。
(9)筹集资金。如为走私、贩卖毒品或者雇用凶手而筹集资金。
(10)备料、备货。如为制造毒品或者生产伪劣产品而准备原材料。
(三)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实行与否,则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不前非出己愿,如被告发、被盘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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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吗?
犯意表示并不是犯罪预备,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犯意表示是属于思想上的范畴,并不构成犯罪行为,所以是不存在犯罪预备的说法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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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一群小混混,我走在他们的后面一路上都没太敢吱声,他们这群人经常在我们学校周围收保护费,我听见他们说他们要打另一所学校的一个校霸,东西都准备好了就是被保安发现把东西都收回去了,他们说只好以后再找时间。我在后米听的胆战心惊,他们这种是犯罪预备啊是犯法的,但是我还想知道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何区别呢?
[律师回复]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作为犯罪故意的初期形态,虽然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但客观上造成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预备犯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对法益的侵犯通常小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内心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
1.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将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它需要借助言语、文字或具体的行为举动等一定的方式能够被他人所感知;
3.它是一种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对以后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易于实行、便于完成尚不能起到制造条件的作用。
我的两个朋友因为犯罪现在被逮埔了,案件正在审理和申诉中,有一个是有犯罪预备,另一个是犯意。两个人的情况还不一样,对于惩处也不用,但是我们不知道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两者的不同在那?
[律师回复] 一方面要注意,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上就成了为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手段,就是一个预备行为,而仅仅是犯意流露的问题。比如,某人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而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要注意,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同时还要注意,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在这种场合,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思想活动,这种思想活动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丝毫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您好,我叔叔上次看到别人使用高档手机的,使用高档产品的,后来就想起偷窃的,还没得手就被发现的,后来公安介入的,对于犯罪预备与犯罪表示都有哪些区别的 是不是性质不一样的
[律师回复]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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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最大的区别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罚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为犯罪制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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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哥这个人性格很怪,从小就是一个比较暴力的人,前不久他被判了犯罪预备罪,家里人说是他准备了刀具和面具准备杀人,后来被人发现报警,就被抓了,我还是比较担心他的,请问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处罚方法: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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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前段时间与人发生了争执,表弟就想要揍他,已经准备了很多的东西了,并且连路线都规划好了,但是我表弟最后没有实施,表弟是犯罪预备吗?犯罪预备不一定是预备犯,预备犯罪算是犯罪吗?
[律师回复]
一、犯罪预备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
(二)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二、犯罪预备算犯罪吗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途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必须要认定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测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
(2)罪行为必须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则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3)罪行为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于行为人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则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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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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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弟,他从小就不学好,而且很早就不念书了,前几天没钱了他就出去盗窃了,进货被抓了,所以问一下表弟犯事被抓了,那么犯罪预谋和犯罪预备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
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第
二,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第三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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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我朋友和她的同事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冲突,我朋友一气之下在商场买了一把水果刀扬言要和她的同事同归于尽。可是就在她把刀带到单位并且把同事叫到一个无人的角落时,她又反悔了,想到这么做之后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便冷静了下来。可为时已晚,对方已经猜到了她的举动,于是她们闹到了警察局,她的同事便告她犯罪预备还是预备犯罪,这两个词太像我搞不太清楚。所以预备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预备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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