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预备被判也会受到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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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犯罪预备阶段被逮捕后也是会受到处罚的,那么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酌情减轻处罚的,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害则是会减轻处罚的力度的。
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预备被判也会受到处罚吗?

一、投毒提前回家犯罪预备被判也会受到处罚吗?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认定标准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杀人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总之,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无论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将会给大众公民以及社会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司法机关都是会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立案调查,如果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中止了犯罪,在对其进行量刑和处罚时也是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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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属于犯罪预备吗
要看具体情况。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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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投毒属于犯罪预备吗
[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情况。预备犯是指只是为犯罪准备了工具或创造条件,但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实施,也就是尚在犯罪的前期准备阶段。未遂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全部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关键在于着手这个行为。就下毒行为来讲,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离开,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综上所述,对于下毒行为的预备还是未遂关键要看有没有现实危害的紧迫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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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犯罪预备应当怎么处罚?
投毒犯罪预备应当按照投毒罪既遂的判罚情况来进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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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预备预备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如何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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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二,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
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
3、合同应被撤销
4、合同根本没有成立;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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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属于犯罪预备吗,怎样进行处罚
在我国偷渡属于犯罪预备的,如没有造成犯罪事实的,可以免于处罚这类犯罪者。这类人员应积极的配合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调查,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这类案件的实际案情和相应的案件影响,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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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预备犯罪预备应当怎样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如何处罚呢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后年度在卖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出售时,按该债券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以020005为例,该券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002年12月31日收盘价9 8.49元,2003年12月15日成交价为72元),这种情况表明该券存在减值迹象,售出则会出现形成投资亏损,而该券的期限尚有28年之多,符合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条件。若12月31日价格仍为72元,那么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则应提取28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则冲减当年利润28元。计提减值准备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行为,但对于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职业判断仍应谨慎。对于如此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2004年020005的价值迅速恢复,过度计提则会有故意隐藏利润多计提秘密准备之嫌。因此,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有充足的根据,并满足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长期投资减值均为暂时性减值,众多高信誉度的债券到期均能按百元面值得以兑付。但投资准则规定,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价值减损,均应将其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何确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下跌,以及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和计提多少减值准备,成为一个难以量化而且争议较多的问题。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同买同卖行为,有些债券有合理的市价,有些债券则无市价,只能根据一些迹象由交易员进行判断。对于无市价债券,应该对其收益率进行分析,在综合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取向、一级发行市场、二级交易市场的价格后,对报价进行研究,分析该债券合理的收益率水平,进行相应的判断,计算出该债券的价格。计提减值准备时,确定债券市场价格的取值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价格应首选12月31日收盘价,采用成本与市价相比较,对市价低于成本持续2年的债券应计提减值准备。债券的跌价仅指净价的跌幅,不包括债券的应计利息部分。 2、个别券种在12月31日没有市价的,可取最近一周距12月31日最近的市场价格;如果1周内无成交价格,可以选择合理的报价;如果既没有市价又没有合理报价,可根据收益率曲线取剩余期限相同、债券品质相近的同类债券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3、确有证据表明某债券已不能再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跨市场债券0200 1 5、03000 1、030007和030011等债券,可以结合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成交价格取值,在两个市场的联动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信息相互影响使价格更易于趋向一致,有真实的成交价格可予以直接采用,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时,可综合交易所国债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均认可的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是否登记在表外科目、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目前会计准则中尚未明确规定。在首期已卖出时,持债表中没有该券种,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将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到期交易列入表外科目。回购协议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履行的协议,履行该协议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商业银行,而且金额可以计量,因此真实反映债券买断式回购才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在发生跌价的情况下,卖券方应将已售出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提取减值准备,因为到期必须无条件履行协议买回该债券,该债券的所有权在到期后依然归属于卖券方。 以020006为例,卖券方如果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协议中约定到期按100元买回,市场上该券的市价为9 3.6元,这部分的跌价在2004年是否能得以恢复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对表外科目登记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应充分估计其减值准备。 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债券的成本是关键。二级市场上多次买入的债券其成本是变动的,债券的成本必须是经过每月或每季的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才能与市价相比较计提减值准备。债券成本的计价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在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时,商业银行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更;如在年度内有必要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程度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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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已经开始实施水中投毒的预备行为、存在为水中投毒完成创造条件、犯罪嫌疑人并未着手实际犯罪事实、在实际犯罪事实之前停止的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水中投毒犯罪预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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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预售许可证,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帮助网友理解预售许可证的相关知识。在办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条件,只有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产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都是交给律师去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项,而且还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怎么计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后年度在卖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出售时,按该债券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以020005为例,该券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002年12月31日收盘价9 8.49元,2003年12月15日成交价为72元),这种情况表明该券存在减值迹象,售出则会出现形成投资亏损,而该券的期限尚有28年之多,符合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条件。若12月31日价格仍为72元,那么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则应提取28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则冲减当年利润28元。计提减值准备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行为,但对于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职业判断仍应谨慎。对于如此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2004年020005的价值迅速恢复,过度计提则会有故意隐藏利润多计提秘密准备之嫌。因此,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有充足的根据,并满足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长期投资减值均为暂时性减值,众多高信誉度的债券到期均能按百元面值得以兑付。但投资准则规定,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价值减损,均应将其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何确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下跌,以及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和计提多少减值准备,成为一个难以量化而且争议较多的问题。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同买同卖行为,有些债券有合理的市价,有些债券则无市价,只能根据一些迹象由交易员进行判断。对于无市价债券,应该对其收益率进行分析,在综合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取向、一级发行市场、二级交易市场的价格后,对报价进行研究,分析该债券合理的收益率水平,进行相应的判断,计算出该债券的价格。计提减值准备时,确定债券市场价格的取值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价格应首选12月31日收盘价,采用成本与市价相比较,对市价低于成本持续2年的债券应计提减值准备。债券的跌价仅指净价的跌幅,不包括债券的应计利息部分。 2、个别券种在12月31日没有市价的,可取最近一周距12月31日最近的市场价格;如果1周内无成交价格,可以选择合理的报价;如果既没有市价又没有合理报价,可根据收益率曲线取剩余期限相同、债券品质相近的同类债券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3、确有证据表明某债券已不能再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跨市场债券0200 1 5、03000 1、030007和030011等债券,可以结合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成交价格取值,在两个市场的联动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信息相互影响使价格更易于趋向一致,有真实的成交价格可予以直接采用,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时,可综合交易所国债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均认可的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是否登记在表外科目、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目前会计准则中尚未明确规定。在首期已卖出时,持债表中没有该券种,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将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到期交易列入表外科目。回购协议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履行的协议,履行该协议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商业银行,而且金额可以计量,因此真实反映债券买断式回购才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在发生跌价的情况下,卖券方应将已售出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提取减值准备,因为到期必须无条件履行协议买回该债券,该债券的所有权在到期后依然归属于卖券方。 以020006为例,卖券方如果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协议中约定到期按100元买回,市场上该券的市价为9 3.6元,这部分的跌价在2004年是否能得以恢复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对表外科目登记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应充分估计其减值准备。 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债券的成本是关键。二级市场上多次买入的债券其成本是变动的,债券的成本必须是经过每月或每季的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才能与市价相比较计提减值准备。债券成本的计价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在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时,商业银行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更;如在年度内有必要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程度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怎样计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后年度在卖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出售时,按该债券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以020005为例,该券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002年12月31日收盘价9 8.49元,2003年12月15日成交价为72元),这种情况表明该券存在减值迹象,售出则会出现形成投资亏损,而该券的期限尚有28年之多,符合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条件。若12月31日价格仍为72元,那么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则应提取28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则冲减当年利润28元。计提减值准备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行为,但对于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职业判断仍应谨慎。对于如此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2004年020005的价值迅速恢复,过度计提则会有故意隐藏利润多计提秘密准备之嫌。因此,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有充足的根据,并满足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长期投资减值均为暂时性减值,众多高信誉度的债券到期均能按百元面值得以兑付。但投资准则规定,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价值减损,均应将其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何确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下跌,以及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和计提多少减值准备,成为一个难以量化而且争议较多的问题。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同买同卖行为,有些债券有合理的市价,有些债券则无市价,只能根据一些迹象由交易员进行判断。对于无市价债券,应该对其收益率进行分析,在综合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取向、一级发行市场、二级交易市场的价格后,对报价进行研究,分析该债券合理的收益率水平,进行相应的判断,计算出该债券的价格。计提减值准备时,确定债券市场价格的取值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价格应首选12月31日收盘价,采用成本与市价相比较,对市价低于成本持续2年的债券应计提减值准备。债券的跌价仅指净价的跌幅,不包括债券的应计利息部分。 2、个别券种在12月31日没有市价的,可取最近一周距12月31日最近的市场价格;如果1周内无成交价格,可以选择合理的报价;如果既没有市价又没有合理报价,可根据收益率曲线取剩余期限相同、债券品质相近的同类债券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3、确有证据表明某债券已不能再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跨市场债券0200 1 5、03000 1、030007和030011等债券,可以结合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成交价格取值,在两个市场的联动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信息相互影响使价格更易于趋向一致,有真实的成交价格可予以直接采用,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时,可综合交易所国债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均认可的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是否登记在表外科目、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目前会计准则中尚未明确规定。在首期已卖出时,持债表中没有该券种,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将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到期交易列入表外科目。回购协议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履行的协议,履行该协议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商业银行,而且金额可以计量,因此真实反映债券买断式回购才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在发生跌价的情况下,卖券方应将已售出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提取减值准备,因为到期必须无条件履行协议买回该债券,该债券的所有权在到期后依然归属于卖券方。 以020006为例,卖券方如果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协议中约定到期按100元买回,市场上该券的市价为9 3.6元,这部分的跌价在2004年是否能得以恢复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对表外科目登记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应充分估计其减值准备。 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债券的成本是关键。二级市场上多次买入的债券其成本是变动的,债券的成本必须是经过每月或每季的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才能与市价相比较计提减值准备。债券成本的计价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在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时,商业银行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更;如在年度内有必要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程度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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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也是犯罪行为吗?
预备犯也是犯罪行为,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追究相关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备犯罪的目的在于为犯罪行为作准备,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所以在司法程序上看也是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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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后年度在卖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券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出售时,按该债券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以020005为例,该券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002年12月31日收盘价9 8.49元,2003年12月15日成交价为72元),这种情况表明该券存在减值迹象,售出则会出现形成投资亏损,而该券的期限尚有28年之多,符合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条件。若12月31日价格仍为72元,那么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则应提取28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则冲减当年利润28元。计提减值准备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行为,但对于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职业判断仍应谨慎。对于如此巨额的减值准备,如果2004年020005的价值迅速恢复,过度计提则会有故意隐藏利润多计提秘密准备之嫌。因此,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应有充足的根据,并满足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长期投资减值均为暂时性减值,众多高信誉度的债券到期均能按百元面值得以兑付。但投资准则规定,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价值减损,均应将其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何确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下跌,以及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和计提多少减值准备,成为一个难以量化而且争议较多的问题。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同买同卖行为,有些债券有合理的市价,有些债券则无市价,只能根据一些迹象由交易员进行判断。对于无市价债券,应该对其收益率进行分析,在综合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取向、一级发行市场、二级交易市场的价格后,对报价进行研究,分析该债券合理的收益率水平,进行相应的判断,计算出该债券的价格。计提减值准备时,确定债券市场价格的取值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价格应首选12月31日收盘价,采用成本与市价相比较,对市价低于成本持续2年的债券应计提减值准备。债券的跌价仅指净价的跌幅,不包括债券的应计利息部分。 2、个别券种在12月31日没有市价的,可取最近一周距12月31日最近的市场价格;如果1周内无成交价格,可以选择合理的报价;如果既没有市价又没有合理报价,可根据收益率曲线取剩余期限相同、债券品质相近的同类债券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3、确有证据表明某债券已不能再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跨市场债券0200 1 5、03000 1、030007和030011等债券,可以结合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成交价格取值,在两个市场的联动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信息相互影响使价格更易于趋向一致,有真实的成交价格可予以直接采用,在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时,可综合交易所国债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均认可的收益率计算其价格。 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是否登记在表外科目、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目前会计准则中尚未明确规定。在首期已卖出时,持债表中没有该券种,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将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到期交易列入表外科目。回购协议是一种客观存在必须履行的协议,履行该协议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商业银行,而且金额可以计量,因此真实反映债券买断式回购才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在发生跌价的情况下,卖券方应将已售出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提取减值准备,因为到期必须无条件履行协议买回该债券,该债券的所有权在到期后依然归属于卖券方。 以020006为例,卖券方如果在债券买断式回购协议中约定到期按100元买回,市场上该券的市价为9 3.6元,这部分的跌价在2004年是否能得以恢复还是个未知数,因此对表外科目登记的债券买断式回购券种应充分估计其减值准备。 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债券的成本是关键。二级市场上多次买入的债券其成本是变动的,债券的成本必须是经过每月或每季的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才能与市价相比较计提减值准备。债券成本的计价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在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时,商业银行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更;如在年度内有必要变更,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程度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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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人准备合伙做生意,预计每人投30万,每人先交钱5万由甲方保存,由于意见不合现在丁要撤出,丙方一直没发表意见,乙方代表甲和丙跟丁谈,同意给丁退2.5万,因为这期间有乙丙丁三人出去考察费用6000,每人2000,第二次丁出去学习费用3000由他自付,交加盟费定金4万(全款8万),甲乙丙三方认为已交的4万和未交的4万丁应该各摊1万(2000+3000+10000+10000)=2.5万,所以5万一2.5万=2.5万,丁方认为两次出差的费用5000元应该自己承担,应退给他4.5万元,或者退给2.5万的话还应该附有2万元的股份,甲乙丙三方以大家交钱时候的决定得出正常就是一份不给退,因为丁家里遇到特殊情况友情给退2.5万,如果丁坚持要4.5万甲乙丙则一分不退。现在丁要求退还3.5万,不要股份,甲乙丙依然拒绝。甲乙丙丁四方合伙时起草了一份协议,只有丙丁签了,丙和丁各一份,未与甲乙签。 上述情况想解决,双方各自僵持,寻求解决办法,如果走法律程序结果哪方更有利?
[律师回复]
1、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比如说:虽然大家股份各占50%,但说好人事权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干涉。不能说你有一个朋友想进来,你就可以让他进来。一定最终要我同意才行,因为事先大家说好这个权力是我为最终的决定权的。或者有些人会心软,觉得大家都是朋友,不是朋友也不会合伙做生意啦,一下子难以拒绝,但这个人其实你是不喜欢的,觉得不适合的,但最终还是碍于面子同意了。其实这样是错误的。是的,合作做生意,大家不要斤斤计较,但指的是非原则的问题,如果是原则的问题,一定要“斤斤计较”。如果原则问题都可以放弃,那么你们的合作最终我想是会失败的。
2、时刻掌握主动权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整个企业经营中掌握主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资料、上游供应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出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伤害。
3、股东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4、对待能人的方式公司发展需要很多的能人,这些人的能力特别好,但不一定适合当股东。我们可以用高薪分红方式来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几种,怎么预备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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