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犯罪预备应当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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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毒犯罪预备应当按照投毒罪既遂的判罚情况来进行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
投毒犯罪预备应当怎么处罚?

一、投毒犯罪预备应当怎么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

(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

(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

(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对于犯罪预备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投毒罪的相关调查取证情况,应当严格对照犯罪预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还需要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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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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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预备如何处罚呢
新型毒品犯罪的预防措施有哪些,如何预防新型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预防新型毒品犯罪 (一)个人如何防范新型毒品 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要设法寻找正确的途径去解决,绝不能借毒解愁。要有警觉戒备意识,对诱惑采取坚决拒绝的态度,如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在公共场所不随便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守饮料、食物等。 不要盲目追求、与他人攀比;不要认为“吸毒是有钱人的标志”;不要把吸毒与享受划等号。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千万莫尝第一口。吸毒不是减肥,而是减命,千万不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减肥。尽量少进入KTV、酒吧、迪厅等治安复杂的场所。 (二)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在娱乐场所看到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现象时一定要向公安机关及时举报;发现制造新型毒品的窝点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以拨打110或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禁毒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如何识别吸食新型毒品人员 无故旷课、旷工,学习成绩、工作表现突然变差;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物,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亲友借钱;突然出现幻听、幻觉、妄想症状(特别是从娱乐场所出来后);近段时间出现雷同行为现象,即经常机械地反复相似的动作;性格、情绪出现明显变化,如多疑、猜疑、暴躁等;消瘦明显,老化明显;出现牙磨损、坏牙、瞳孔放大、腹泻、呕吐、恶心等症状;经常产生皮肤上有小虫爬的假象,而搔、抓导致皮肤溃烂。 毒品犯罪有几种类型 一、消费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强迫他人吸毒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 4、非法提供品、罪 二、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制毒物品罪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三、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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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已经开始实施水中投毒的预备行为、存在为水中投毒完成创造条件、犯罪嫌疑人并未着手实际犯罪事实、在实际犯罪事实之前停止的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水中投毒犯罪预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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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新型毒品犯罪的预防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预防新型毒品犯罪 (一)个人如何防范新型毒品 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要设法寻找正确的途径去解决,绝不能借毒解愁。要有警觉戒备意识,对诱惑采取坚决拒绝的态度,如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在公共场所不随便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守饮料、食物等。 不要盲目追求、与他人攀比;不要认为“吸毒是有钱人的标志”;不要把吸毒与享受划等号。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千万莫尝第一口。吸毒不是减肥,而是减命,千万不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减肥。尽量少进入KTV、酒吧、迪厅等治安复杂的场所。 (二)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在娱乐场所看到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现象时一定要向公安机关及时举报;发现制造新型毒品的窝点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以拨打110或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禁毒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如何识别吸食新型毒品人员 无故旷课、旷工,学习成绩、工作表现突然变差;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物,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亲友借钱;突然出现幻听、幻觉、妄想症状(特别是从娱乐场所出来后);近段时间出现雷同行为现象,即经常机械地反复相似的动作;性格、情绪出现明显变化,如多疑、猜疑、暴躁等;消瘦明显,老化明显;出现牙磨损、坏牙、瞳孔放大、腹泻、呕吐、恶心等症状;经常产生皮肤上有小虫爬的假象,而搔、抓导致皮肤溃烂。 毒品犯罪有几种类型 一、消费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强迫他人吸毒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 4、非法提供品、罪 二、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制毒物品罪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三、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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