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应该怎么认定?
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前,也就是帮助预备时,其只要消极地不予帮组,就成立中止犯;
2、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帮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行为,阻止实行犯利用本人所创造的条件去实行犯罪,才成立中止犯;
3、在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帮助犯要想成犯罪中止,必须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成立中止犯;
4、事后帮助犯,虽然事前曾答应为实行犯提供帮助,但在未将帮助行为付诸实施以前,仍可以消极中止的方式成立犯罪中止。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进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的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为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帮助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任何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由于良心发现等理由,中止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此时由于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或者由于其并没有提供帮助,致使犯罪主犯犯罪未遂,此时由于犯罪中止,其处罚会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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