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到总公司备案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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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到总公司备案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该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没有法人,是无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到总公司备案合法吗?

一、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到总公司备案合法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是不可以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必须向总公司备案后才可以生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二、 具体情况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分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是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等,对方公司是无法要求判罚的,但如果总公司进行了授权,那么在出现相关情况后,由总公司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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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子公司允许以及授权的范围内签订的商业合同大多数是直接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可以直接实行的一种商业合同。
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子公司的延伸就是分公司,而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代表了子公司的形象以及法律效力。因此,完全可以按照分公司的标准,以子公司授予的商业活动范围内自行签订商业合同,并执行。在签订商业合同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以及是否是在子公司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合同签订。在之后的商议或者补充条款上是否在其授权的范围内等等,这都是分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有时为了安全起见,可以要求拿子公司的印章盖印。
3、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分公司签订了超出子公司规定范围的合同,则这类合同有可能沦为无效的商业合同,或者成为待定的商业合同。
由于有时分公司并未审定子公司所授予的委托书或者未注意商业活动范围,就很有可能签订既定范围以外的合同,出现此类现象,可以先报备子公司,由子公司裁决是否生效。若是子公司予以承认则就是待定的商业合同,之后可以继续商谈,追认。若是子公司认为不妥,那么此合同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予以废除,可以通过协商撤销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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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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