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签订合同和总公司性质上没什么不同,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二、如何设立分公司?
1、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的证明、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8、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9、持营业执照、公司设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开户行办理基本帐户,先填写基本帐户申请书。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设立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等资料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13、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时,持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办理。
如果客户实在不放心对方是分公司的这种法律地位,那可以想办法直接当面和总公司进行沟通的,可是经过各方面的考察,对分公司的资质,经营能力等这些也比较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放心大胆的和分公司签合同的,出了什么问题也能向总公司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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