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利用税收优惠区避税
(1)在税收优惠区虚设中转销售机构(专开发票的招牌公司),将其它高税地区关联企业利润设法转移到招牌公司的账面上申报纳税,达到避税的目的。
(2)利用从优惠区关联企业高价进货、向优惠区关联企业低价卖出避税。
(3)到税收优惠区新办企业,作为所得收益的代收处。因为在这些地区的新办企业往往有减免税规定,将非减免区的收益转往减免区,达到避税目的。
(4)将资产或权利以信托方式转移到税收优惠区,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挂在税收优惠区的信托公司名下,从而少纳税。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1)利用“三废产品”避税。
(2)把本不够新产品条件的产品挤入新产品行列,骗得免税优待,而且在开发票时故意推迟新产品的初销日,达到了延长免税期限的目的。
(3)挂靠减免税企业避税:
(4)利用安置残疾人避税。国家规定,当年安置残疾人员达到10—35%的企业,减半征税,超过35%的免征所得税。纳税人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达到免税的比例,不惜自给生活费让残疾人当“挂名职工”以享受减免优惠。(5)利用最后一年免税期避税.
3、利用企业重组和让项目避税
(1)重组。有的老企业将盈利较高的车间重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福利分厂等,享受减免税优惠。
(2)兼并。有些盈利多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把利润经亏损企业的手又转回本企业从而减少所得税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资产,少交所得税。
(3)让项目。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经营项目让给地处低税区的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任何的企业以及个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履行缴纳税金的义务,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者隐瞒账目信息进行偷税漏税后也是会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司法机关是会对偷税漏税的当事人以及违法的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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