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型犯罪是否有未遂?
持有型犯罪有未遂的情况,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将持有型犯罪分为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和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其区分的标准在于对“非法持有”的解释方式上。一般而言,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持有对象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非法持有”的情形很容易分辨出来:
一种情况是持有的对象存在本身就很难是合法行为的产物,例如假币、伪造的发票、伪造的信用卡。既然是出于“伪造”,那么该物品的存在就意味着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对其的持有也只能是“非法持有”;
另一种情况则是持有的对象是在国家严格管控之下的,例如毒品、枪支、弹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法益,对相关物品的管控采取的是“法无明文允许即禁止”的方式,即除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以外,其他的都是非法持有。
例如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持有”的解释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对“私藏”的解释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以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也明确了能够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个人、机关以及团体。只要不符合该规定,即“非法持有”。正是在这两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情况下,“非法持有”一目了然,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在入罪门槛的规定上也选择了单纯的数额入罪,即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即构成犯罪。
二、其它情况
“非法持有”并不意味着依附于犯罪的持有,还有依附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持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不能查明持有所依附的行为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推定与之相关联的是一般的违法。例如,行为人对毒品的持有到底是为了贩卖还是为了自己吸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持有是为了贩卖,那么就只能认为行为人对毒品的持有是为了自己吸食。
第二种则是能够确定持有所依附的行为就是一般违法行为,如行为人获得毒品的途径是捡拾,并且只是为了收藏。按照上文的论述,在理论上,这种依附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持有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犯罪。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当判处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罪。显然,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犯罪圈的划定是相对扩大的。
以上就是持有型犯罪诉讼案件在犯罪未遂或者既遂的认定中的相关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持有型犯罪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根据辩护律师的相关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在法律适用中出现错误,导致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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