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征收人该怎么收集证据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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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征收人面对不合理拆迁行为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打官司时首先需要对自己的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进行整理和补办;收到的征地文件、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都应该收集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征收人该怎么收集证据呢?

  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征收人该怎么收集证据呢?

  1、整理和补办各种权属证书、证明文件。

  在收到房屋征收的消息后,被征收人首先需要整理有关被征收房屋的各种权属证书和证明文件。最基本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是经营性用房,还涉及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证件。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自己的证件丢失,务必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补办;当然有的被征收人可能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或者由于其他某些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之下尽可能地补救。

  2、保存好征收公告等各种政府文件。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后,被征收人最好能保留张贴的征收决定公告的照片材料,如果政府张贴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要求,后期也有证据证明。

  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而不公开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注意,被征收人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包括举报时间,举报事由,上级部门的处理结果等等。如此一来,即使上级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置之不理,这些也能成为我们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

  3、保留好房屋评估中收到的政府文件和评估报告。

  《征收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此外,房屋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工作。另,对于初步分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地权利。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保留好补偿协议的原件。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务必至少保留一份补偿协议的原件,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5、提前做好财产登记与记录。

  在征收开始后,被征收人最好能提前对房屋周边环境、室内装修情况、一些大件财物的摆放等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此外,被征收人还应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一个清点和价值预估,最好能列出一份财产价值清单。

  6、面临强拆时也要注意以下证据的收集。

  房屋征收中还可能面临强拆,除了上面提到的做好屋内屋外环境、财产记录,最好能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强拆来临时第一时间报警,最好是多人多次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出警情况是认定强拆主体、强拆时间的重要证据;而警方本身的作为也是我们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

  二是房屋强拆时,在保证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也要尽量拍下强拆的照片或者进行录像,记录下强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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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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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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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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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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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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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组——收集主张债权的证据说白了,就是收集曾向他要过钱的证据,这一点,主要是防止债权过2年诉讼时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对方以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过钱。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下,不少人也问过我,自己偷录是否犯法,是否能拿出来当作证据,可以明确地说,只要不侵犯对方的权益,录是可以的,怎么叫侵犯对方权益呢,比如说在对方卧室里,你录人家干点什么,这是不可以的,如果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谈了个什么事情,这完全可以录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3.
第三组——收集对方财产信息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要到钱”的目的,现在很多案子,判决是原告胜了,但是原告一分钱都拿不回来,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没有收集到对方的财产信息,无法执行,因此,如果想真实把钱要到手,而不是一纸空头判决,那么就要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要主要是对方的账户、房子、车、公司股权等情况。当然,要调查别人的财产,对于个人来说是比较难的,就是律师出面调查,也不可能将对方所有财产都调查清楚,因此,这一步,只能说是尽量提供,如果实在不行了,可以委托律师查一下。综上所述,当我们遇到欠钱不还的时候,证据是相当重要的材料包括双方借、欠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就是我们手中的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等特殊情况就得委托一下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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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男性与女性在生理与心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孩子年龄还小的时候,与母亲之间相互有更紧密的联系,但除了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决由母亲抚养外,其他年龄的孩子由谁抚养取决于父母哪一方的环境对孩子的生长更为有利,所以,女方打离婚争抚养权官司时应收集此类证据,争取法官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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