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动产担保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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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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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动产担保法律关系就是接受担保的一方还有提供担保的一方,而且还有就是在担保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最后就是担保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担保所存在的担保方式就会不一样。
涉及动产担保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涉及动产担保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提供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提供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二、动产担保的分类

根据动产的类别,动产担保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担保和无形动产担保。前者设置于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有形资产上,后者则设置于各种合同权利或收益、工业产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上。

根据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占有和控制的程度划分,动产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动产抵押。在质押关系中,出质人须转移出质物的占有;而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比较而言,抵押担保能在不转移占有担保物的同时实现担保功能,使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得以统一。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得将动产出售而获得清偿。由于设定质押必须向质权人转移出质物的占有,因而融资合同往往会对质权人(如贷款人)在占有出质物期间如何维护出质人的权益问题作出规定。融资合同通常规定,贷款人不得任意损害借款人在出质物上的权利。在出质物为有价证券时,则规定借款人得行使所有基于出质证券所有人身份所能行使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对新发行的股票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售这一权利以换取现金,以及用其他定价的有价证券取代原出质证券,等等。至于股息或利息等法定孳息,原则上由质权人收取以充抵贷款债权的利息及本金,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出质人收取。

在国际融资中,为使质押达到满意的效果,出质人除了将出质物转移该质权人占有及遵守动产所在地法或权利成立地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考虑出质物易于在市场上出售或变卖。因而,只有较少的动产适合作为质押的标的,如公司股票、债券、债权证书、黄金等。

对于质押担保,大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无须登记,质押合同在质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但某些动产质押合同除外,如股票、工业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的质押往往需要经过登记才有效。质押有效成立后,贷款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除得拍卖出质物、就其卖得价金用以清偿外,还可与出质人另行订立合同取得出质物的所有权。但该合同应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订立方能有效。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占有而将其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担保物而获得优先受偿。受古罗马担保法的影响,各国传统的动产物权担保只限于动产质押,但伴随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转移财产占有的动产质押已经不能满足工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而动产抵押则可以顾及动产的用益功能,使债务人得继续占有、使用已担保化的动产,从而可以克服动产质押的不足。目前,动产抵押制度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和实践的认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融资实务中,动产抵押主要适用于工农业开发项目的借贷方面,动产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工农业设施和产品,如机器、车辆、农产品、家畜和原油等,有时飞机和船舶也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对抵押担保的成立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要求抵押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并向有关部门登记或公告。例如,中国《担保法》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涉及动产的担保两者必须要有合法的法律关系才能进行成立,而且在担保的过程中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所以,在担保的过程中不同的情况就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办理,从而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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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确定是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范围从3个月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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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特殊的情形要强调一下,对于某些身患重大疾病或者无法治愈的疾病(比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该如何确定医疗期?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癌症、精神病这种较难治愈的疾病,在24个月的医疗期内仍然无法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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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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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就工作岗位或职位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招聘新员工的标准和认定员工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很多外资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企业建立岗位或职位描述制度,也就是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的每一个岗位进行专业化的描述,以便在工作中作为认定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在实践中,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此,如果企业想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话,就应当有较明确的依据,否则很容易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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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与合同保全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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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不是涉及经济补偿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务关系是不是涉及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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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涉及到担保诉讼,能否变更公司股东
[律师回复]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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