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福建宁德深耕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他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关系复杂且证据认定困难,是处理这类案件的难点所在。以原告熊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为例,原告熊XX从1996年开始在被告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期间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但从2013年起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双方因工资、满勤奖、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2010年3月满勤奖、2013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2011 - 2013年加班工资以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对于满勤奖问题,原告出示证人杨XX证明被告扣发2010年3月满勤奖,但证人证言无身份情况且未出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工资发放情况举证责任,且证人证明内容无法证明扣奖事实,所以法院未支持原告该项诉求。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方面,原告出示劳动合同和仲裁裁决书证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告未签订。被告则称原告未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签订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具体金额应根据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无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被告则称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其拒绝原告上班合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合法,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加班工资,原告出示值班时间表证明加班事实,但仅为2013年7、8月的,无2011 - 2013年其他时间段证据,也未证明被告掌握加班证据而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未支持该项诉求。而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当办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成为关键突破点。以李XX、陈X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涉及的案件为例,被告人李XX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并贩卖,指使陈XX帮忙贩卖;被告人陈X、王XX从广州携带毒品到福安卖给李XX。原判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相应罪名并量刑,部分被告人上诉。
李XX上诉称住处查扣的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查扣海洛因数量不应全计入贩卖数量,原判未充分体现其从轻、减轻情节。法院认为李XX为贩卖购买毒品且多次贩卖,应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查扣海洛因应计入犯罪数量。陈X上诉称未参与2013年4月25日贩卖海洛因,法院通过李XX、王XX供述及手机通话清单、短信等证据,认定陈X参与该起贩毒事实。王XX上诉称未参与2013年2月40克海洛因贩卖,且4月25日交易未实际完成不应计入贩卖数量,法院根据李XX、陈X供述及王XX侦查阶段供述,认定其参与2月贩卖;4月25日王XX为贩卖携带毒品被查扣,毒品应计入犯罪数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找准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条文是核心要点。以黄XX诉吴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涉及的案件为例,被告吴XX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黄XX借款75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但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吴XX、陈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借款事实,提供婚姻登记申请书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吴XX借款事实清楚,应履行还款责任。其中未按约定偿还的25000元应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鲍鱼收成具体时间,余款50000元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起诉之日起的利率损失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
冯从福律师在这些复杂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分析案件难点,合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策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明确法律关系,争取合理的赔偿和权益;在刑事案件中,他深入分析证据,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帮助当事人实现债权。
冯从福律师在多领域复杂案件处理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成功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赢得了业界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