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影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做当事人的同路者”这一办案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稳定、可靠、合规的法律服务。她所在的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为她的执业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案中,原告XX系某公司在职员工,工作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该公司已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后,原告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被驳回,一审法院也以同样理由驳回其诉求。原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适用民法典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张影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2311675939)接受该公司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她结合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时间线及全案事实进行答辩,精准运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明确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仲裁时效,指出上诉人远超法定维权期限且无时效中止、中断正当理由。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定上诉人法律适用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影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纠纷专业知识与丰富庭审经验,完整梳理工伤认定、申请仲裁等时间节点,严谨质证答辩,成功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帮助企业规避了用工法律风险,也体现了她在劳动纠纷领域对法律原则的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
另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被告XX作为外卖骑手逆向行驶与原告XX碰撞,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被告受雇于某商贸公司,公司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相关责任险。原告受伤治疗产生多项开支,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提出超诉讼时效、部分项目免责等理由拒赔。张影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提交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等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抗辩理由逐一反驳。她梳理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厘清多方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依据《保险法》指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履行法定义务无效,还结合伤者情况论证诉讼时效中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数万元各项损失。此案中,张影律师展现了在交通事故与保险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保障了原告合法权益,使其全额获赔。
张影律师在多年执业生涯中,处理过各类复杂案件,涵盖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等多个领域。她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好评。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她将继续坚守“做当事人的同路者”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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