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起诉案中,当事人贾X在承接加油站环保手续业务时,委托个人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使用非签约单位的资质文件制作并提交虚假报告,还非法获利,被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贾X委托王琸韬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王琸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节展开分析。他向检察机关提交多份书面法律意见,论证当事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条件,并积极推动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未被提起公诉,无刑事犯罪记录。
另一起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中,被告人汪X、包X系当地交警大队民警及辅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涉嫌醉驾的当事人未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导致当事人发生二次事故身亡,公诉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委托王琸韬律师出庭辩护。王琸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执法视频、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法规。他围绕职责范围、现场警力条件、履职情况、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等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庭审中提出二被告人已尽现场处置义务、不具备法定约束条件、死亡结果系多方原因造成,请求从轻处理。法院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多因一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未依法对醉驾人员采取约束措施,与损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结合事故成因、履职情节、认罪态度等,认定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
在无证经营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里,被告人甲、被告人乙为共同生活的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烟酒类商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长期对外售卖烟草制品,同时售卖部分假冒伪劣卷烟。自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二人通过线下门店及网络渠道向全国多地人员销售香烟,累计非法经营金额达433790.86元。其中由被告人乙负责采购烟草货品,被告人甲负责定价、线上销售、对接客户及收款发货等工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从二人经营店铺、仓储地点及居住场所查扣大量香烟,经鉴定包含大量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庭审阶段,被告人甲委托王琸韬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乙另行委托律师出庭辩护。公诉机关认为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王琸韬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针对案件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他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认为部分交易缺少完整交付凭证,现场查获尚未对外销售的烟草制品,不应全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结合二人分工,主张被告人甲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提出二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并非蓄意违法,主观恶性较小,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效降低社会危害;同时结合二人需共同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实际家庭情况,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乙的辩护人则结合案件分工提出辩护意见,主张被告人乙仅负责协助采购货品,未参与定价、销售、收款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同时提出被告人乙经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交代货源线索,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当事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结合家中多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现实困境,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划分、量刑情节、是否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事实,结合在案全部证据、法律规定及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远超二十五万元标准,属于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罪名依法成立。结合二人行为分工与作用,认定被告人甲主导定价、线上销售、资金管理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乙仅负责采购货品,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二人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扣除、被告人乙构成自首等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乙犯非法经营罪,考虑其从犯、初犯、认罪悔罪以及家庭实际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涉案手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查扣卷烟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
还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为一名普通务工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2024年年初,被告人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声称可以协助办理贷款,随后双方添加社交好友。对方提出,需被告人提供个人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物品用于包装流水,才能完成贷款办理。被告人与家人商议后,先后两次按照对方要求邮寄相关物品。首次邮寄银行卡、U盾等材料后,对方称无法办理贷款并将物品退回;之后对方转账给被告人小额款项,要求其购买手机并搭配银行卡、手机卡再次寄出。被告人按要求购置手机,登录银行APP后,将整套物品邮寄至指定地址。经专业机构审计,案涉银行卡资金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五十余万元,该账户被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用于资金流转。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全案情况,提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结合案件情节开展辩护工作。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多项从轻量刑意见。其一,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行为,认罪态度诚恳,具备坦白情节;其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源于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主观恶性较小;其三,被告人已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真诚悔罪,综合判断其人身危险性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因被告人工作实行倒班制度,调查人员未能正常联系到被告人,调查评估工作无法完成,公诉机关据此调整了原有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刑罚适用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在银行办理账户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银行卡严禁出租、出借,被告人在知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仍向陌生人员交付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相关辩解未被法庭采纳。同时法院考量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以自身系初犯、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目前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王琸韬律师在这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无论是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还是在量刑情节的争取上,他都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他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