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转异地监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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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缓刑转异地监管的程序是由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当地的司法所进行审查,然后还需要经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行政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到其他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对缓刑执行的规定,本来就不是特别的完善。
缓刑转异地监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缓刑转异地监管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接工作不规范。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缓刑的交付执行上衔接不严:

(1)有的法院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让缓刑犯自行到公安机关报到。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一部分缓刑犯逍遥法外,形成事实上的脱管。

(2)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决当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这种混乱的法律文书送达现象,容易导致居住地公安机关因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缓刑犯情况而产生漏管,因为按目前公安部的规定,对缓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

(3)有的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公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而不送达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这种情况使大量自诉案件的缓刑犯游离于公安机关的考察视野之外。

(4)公开宣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规定,执行缓刑和解除缓刑都应当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可使群众监督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生产生活等活动。现在,农村由过去的“集体生产”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群众之间联系松散,集体活动较少;城市个体工商户也是如此。在人们生产、生活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宣布有关规定难以落实,从而使这项规定流于形势。

2、制度落实不到位。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缓刑考验期的各种制度是非常严谨的,但往往落实不到位。

(1)定期报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此项规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边远或治安形势严峻的地区,在公安机关人财物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执行机关认为缓刑对象罪行较轻,对社会不致造成什么危害,疏于管理,致使被处罚者的活动脱离考察、监管。

(2)群众评议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没有认真执行,使群众的监督得不到很好地贯彻。

(3)外出审批不到位。

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但实际上在人口流动量大和交通便利快捷的今天,严格落实此项规定遇到不少障碍,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各项活动不能实行有效地监控。

有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基本上跟其他自由人没有任何的区别,这就让缓刑执行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如果再要转到异地执行的话,对于处于缓刑考验期的罪犯来说,几乎就完全处于一种不受监管的状态了,这是目前缓刑执行存在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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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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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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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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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房地局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便民利民)为了规避风险,切实保障二手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房地局针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特点,借鉴了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展的比较成熟的几个城市的经验,并于2006年4月启动了二手房资金托管业务。按照自愿和不收取服务费的原则为买卖二手房的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托管服务,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欺诈或一方不履约造成的交易纠纷,有利于二级市场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二、什么是资金托管呢(概念)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将交易资金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进行托管(这个账户一般是以银行名义开立的)。该账户用于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银行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收手续费。
三、二手房交易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特点二手房交易资金如何保证安全,一直是买卖双方极为关注的问题。由于登记机关在审核二手房交易登记过程中常因司法查封、拆迁冻结、登记手续不全等原因通知当事人补件或不予办理登记,造成买卖双方因交易中止、退款等引起矛盾和纠纷。而有些运作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在挂牌出卖、交易洽谈、合同签订、申报登记、领取权证过程中,欺瞒买卖双方、暗箱操作,既收取买卖双方的佣金,又牟取房屋差价,严重侵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二手房资金托管的具体办理(简捷明了)只需要买卖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测绘报告、身份证、银联卡到市房地局交易办证大厅22号窗口即可办理。
五、二手房资金托管的具体流程(快捷高效)
1、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可自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手续,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2、存入托管资金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可自愿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手续,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账户。
3、办理产权过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资金托管凭证》后,凭《资金托管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凭《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及《过户单》,填写《太原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办理托管资金取款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
六、买卖双方交易出现问题时(安全退出)如果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契约》,同时凭《契约》、《托管凭证》、身份证,填写《太原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买方即可办理托管资金取款手续。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为交易双方搭建了信用桥梁,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房人购房款存入指定账户后,经登记机关审核,该房产交易不能核准登记或买卖双方申请撤回登记的,买房人可以凭有关凭证支取托管资金,确保安全退出。
七、二手房资金交易方式市民买卖二手房,最好到位于房管局2楼交易大厅的“资金代管窗口”,办理资金代管,以防范资金风险。如果是不需要中介介入的交易业务,可以签署一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选择资金的自行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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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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