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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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征地的人如果对相关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因为处于的阶段不同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是在方案公告阶段,那么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而要是补偿方案已经开始实施的话,则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该怎么办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该怎么办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

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二、征地补偿方案的确定有哪些步骤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报批。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

关于征地补偿方案,这关系到被征地之人的利益,所以在当地政府公布方案的时候,一定要作出相应的了解,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而要是发现存在违法的情况,也要积极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的话会因此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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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费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安置补偿费如何支付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安置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安置补偿费如何支付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7、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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