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3)浙0523民初XX号离婚纠纷案件里,原告和被告育有一女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委托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魏云龙等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请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婚生子起初原告诉请由自己抚养,后在诉讼中变更请求为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及半数医疗教育费,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到庭应诉并主张自身权利。
此案件中,存在争议的事实点较为复杂。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中存在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但具体行为描述模糊;关于子女抚养权,双方都希望获得一定的抚养权益;夫妻间的经济往来,如原告向被告之父借款40000元,原告自称已归还20000元,剩余款项的承担也存在分歧;此外,安装在原告亲属处的轨道权益归属也不明确。这些事实不清楚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许多行为和决策没有清晰的书面记录或约定,同时在情感出现矛盾后,双方各执一词,进一步加剧了事实的模糊性。
魏云龙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协助原告做了大量工作以还原事实。他们在庭审中仔细梳理原告提供的各类生活证据,与被告围绕核心议题进行多轮磋商。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与法院沟通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生活现状,准确确认了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意愿和实际能力;对于经济往来和财产权益,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询问相关亲属等方式,明确了借款归还情况和轨道的相关权益。最终,法院在魏云龙律师等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认定了以下事实:根据双方在调解中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确认了抚养权的互换;明确了原告已归还20000元借款,剩余20000元由被告承担;认定安装在原告亲属处的轨道权益归原告。法院依据双方的自愿协商和证据支持,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于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被告不得就安装在原告亲属处的轨道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原告向被告之父所借40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分割,也无其他共同债务负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在刑事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同样至关重要。在浙江省安吉县一起再审的聚众斗殴案中,原审被告人曾因参与聚众斗殴,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以刑事判决认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但后来发现被告人自报及户籍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2022年6月13日案发时其实际未满16周岁,原审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再审。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由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指定辩护人。
此案件中,关键的争议事实点就是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原审基于错误的年龄认定被告人已满16周岁并判处刑罚,但被告人主张实际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13日。年龄事实不清楚的原因在于最初被告人自报年龄以及户籍登记信息存在误差,没有进一步核实其真实出生日期。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年龄事实各执一词,公诉机关最初依据错误信息指控,被告人则坚持真实年龄未满16周岁。指定辩护人在再审过程中,为还原事实,调取了被告人的出生证明、医院病历资料、户口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材料,还询问了相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通过这些工作,确认了被告人真实出生日期为2006年6月13日,从而确定2022年6月13日案发时被告人确未满16周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认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其他同案犯的有罪判处及扣押物品发还项,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从上述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和刑事这类案件中,事实认定需要注意以下要点:对于离婚案件,要注重收集夫妻感情状况、财产往来、子女抚养意愿等方面的详细证据,避免因生活中的模糊行为导致事实难以认定;在刑事案里,涉及犯罪嫌疑人关键信息如年龄等,一定要进行准确核实,防止因信息误差导致错误定罪量刑。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及时保存好各类财产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清晰呈现事实;在遭遇刑事指控时,要如实提供自身信息,协助律师准确还原事实。在整个法律过程中,依靠专业律师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是准确认定事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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