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审判辩护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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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审判辩护词的意思就是辩护人在诉讼程序中为当事人写辩护的意见书,只要这个辩护词说的事实与案件相符,并且附带上了相关的证明材料,那么就很可能会对案件进行从轻处罚或者是无罪的释放。
什么是刑事审判辩护词?

一、什么是刑事审判辩护词

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1、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审判辩护词对于被告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份文件,而且这份文件也关乎到自己是否可以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辩护词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一份好的辩护词是可以帮助到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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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什么是刑事审判辩护词?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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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室友,她最近在天津涉嫌贩卖毒品让查了,法院没有判决完快,要二审了,不知道辩护词应该怎么写,问一下贩毒二审辩护词,辩护词的范文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这是一份比较完整的刑事辩护词的格式,各位要是有需要的话,可以在写辩护词的时候适当进行参考。一份好的辩护词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甚至还能无罪释放。所以,最好是请专业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起草相关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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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表弟他发现倒手卖电缆可以赚钱,就和他的同事大晚上的去偷盗电缆,然后卖到废品站那里,倒手赚了七八千,偷了好几次,被发现给抓了,现在已经是二审了,他委托我写辩护词,请问盗窃罪二审辩护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二审刑事辩护词格式涉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仍旧量刑过重,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儿子犯法被抓进看守所了,家庭花钱找熟人捞人没捞出来,都批捕了才想起请律师,问庭审阶段辩护意见词是啥,庭审前有必要撰写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必须入卷。实践中好多律师都是在案件开庭前就写好《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照稿子念一念,庭后向法庭提交。
对此我是很不以为然。
从业至今我从未这样做过:庭还没开,被告人怎么说、公诉人如何诉、法官会问些啥等等,都存在不可预知变数,事实上要设计各种应对方案才行,如何能仅凭阅卷就能写好《辩护词》?
我听说斯伟江为庭前写好《辩护词》给别人修改的事弄的不愉快,杨学林就委婉的说:我没有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习惯。
我是从来不在庭前写好《辩护词》的。但每个案子我都有辩护提纲,再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充实、修正,着重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庭后整理、撰写《辩护词》也是观点突出、简明扼要。对那些还没有开庭就能够写出洋洋洒洒几万字十几万字《辩护词》的“大家”我是自叹不如,但不知道法官有没有空去看会不会看?
曾经在杭州中院辩护一个案子,合议庭当庭宣判,几日后送《判决书》给我时书记员说,张律师你是不是没有当庭提交书面《辩护词》?没有?那你写个书面《辩护词》寄给我,我装订案卷需要的。
我伯伯在单位已经是人事主管了,就涉嫌受贿罪了,给受贿到十万块了,现在已经被抓了,目前要二审了,受贿案二审辩护词是啥,受贿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样?
[律师回复]
一、概况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王某本人的委托,参与其涉嫌受贿罪的二审开庭审理,经庭审示证、质证结合全案证据辩护人总体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分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二、内容
王某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峰公司担保
(一)王某无职务可供利用,无法也不可能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1、一审证据体系能够稳定证明:财政所长和纪委书记职权均不包括经营担保公司。表现在:工商资料反映王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聘用经理;相关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没有任命王某管理经营担保公司;无证据证实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明确登记潘某是法定代表人、孙某是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不能因为吴某、潘某等人的猜测性证言认定其实际管理公司,谁也不能肯定吴某等人的证言就一定是真实的,他们的证言同样属于待证事实,并无相关的书证或者其他确定的事实加以证明,检察机关不能用待证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
3、王某对内没有决策权、审批权。吴某、潘某等人证明王某受托经营管理担保公司,这只是他们的一种说法,其实质上是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财政所,担保公司财务核算由财政所会计杨某兼任,担保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王某作为财政所长,按照领导决策办理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起到上传下达作用,王某并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审批权,这可以从沭城镇镇长吴某的证言中得到印证。吴某证言:“担保公司的资金使用要由镇领导批准,我任镇长时担保公司的业务都是经黄书记安排后由我签批,法人代表潘某也要签字的”。
4、至于王某在侦查机关供述“镇里安排自己负责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王某已在本次庭审中进行了辩解:“在某县检察院审查期间,检察人员已将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跟我讲了,在自己被宣布逮捕并被送到某县看守所的当天,由于我在检察院办案点被折磨了二个半月,又被突然宣布逮捕,精神几近崩溃,讲了我知道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其客观事实是:在检察人员没有跟我讲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之前,我一直以为我是以个人名义为某峰公司担保贷款,我并不知道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贷款,我是受检察人员的诱供。担保合同上的三个印章是丁某偷盖上去的,我在2015年6月30日某县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才看到担保合同上盖有担保公司的公章及潘某和我的私章”。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辩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印证:
①芮某当庭证言:担保贷款手续是我和丁某办理的;
②王某的私章作为银行印鉴章是丁某保管的;
③某银行于某违反规定,在明知王某不是法人代表,没有签字权的情况下,办理了担保贷款。
5、关于花某证人证言。花某找王某和丁某帮助某峰公司融资,花某只是说:“过了几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250万元贷款在某银行已经办好了”。自始至终都没有说王某以担保公司名义担保贷款,这恰恰与王某所说的以个人名义担保贷款相互印证。
(二)担保公司公章、王某及潘某私章谁保管并私盖在担保合同上需要进一步查实。
1、王某证实自己只有一个私章是作为财务印鉴章,由丁某保管,丁某签发银行支票时都要加盖王某的私章。辩护人从丁某、吴从杨贪污案中了解到,吴从杨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到,丁某当场给其开银行支票,并没有需要找王某盖章,丁某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也反证了王某的私章是丁某自己保管的,从而证明了担保合同上的印章是丁某瞒着镇领导及王某偷盖上去的,也推翻了杨某证明王某的私章是王某自己保管的谎言。
2、王某任财政所长期间,不仅包村管账,还兼管开发区厂房建设工作,平时很少在财政所,为了方便办理业务,单位的印章是交由总账会计丁后银和出纳杨某负责保管的。这一做法和其他单位一样都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同时这样操作也不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2、潘某证明其印鉴由财政所保管,但并未具体指明是王某还是丁某在实际保管,其仅仅是推测担保合同上印章可能系王某加盖。
3、某银行信贷员于某的证言不可信。
(1)审核贷款资料应发现王某并非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其无权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贷款事项;
(2)王某和于某并不相识,也没有业务往来,这点也得到了时任某银行分管信贷副行长王斌的确认。众所周知在当时贷款不易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仅凭担保公司有存款就直接发放大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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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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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因为贩毒罪,现在被公安机关予以逮捕之后要被起诉了,刑事辩护二审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二审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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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最近在外面送盒饭的,由于别人卡车撞上叔叔的车辆的,导致饭盒都撒出来的,后来叔叔告上法院的,对于二审不上诉辩护词是怎样的,还有哪些相关的规定的,请您给予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和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原审刑事判决书所述基本事实和定罪部分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将上诉人认定为从犯是错误的,而且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关于主从犯问题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他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陈某锋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上诉人李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的实际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这两起共同抢劫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第一起抢劫案(即2013年8月19日抢劫案),根据上诉人李某某供述系曹某提议的,本意是要去偷一辆摩托车,而不是要去抢劫,起初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作案工具也是由曹某及另一同案犯陈某准备的。曹某骑助力车载他们到灌口寻找作案目标未果,上诉人李某某已放弃偷车念头,本想自己回家,可惜未能拒绝曹某到白虎岩山顶玩的邀请,便一同到白虎岩山顶玩。下山途中,曹某事先未告知、也未与上诉人及另一同案犯协商的情况下,见财起意自行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拦车抢劫行为,上诉人是在曹某要求帮忙的指使下才不经意中加入了这起抢劫中,被害人的助力车
最后是被曹某抢去的,事后上诉人对助力车的去向并不知情,也没有分到任何销赃款。
其次,关于第二起抢劫案(即2013年9月15日抢劫案),根据同案犯刘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51页)“因为我当时没有上班,没钱曹某叫我去抢劫我就去了”以及另一同案犯杨某江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84)“曹某和刘某就对我说一起去赚钱,还说前天也去赚钱了,于是我就同意了”可见,这次抢劫也是由曹某提出来的,也是由其一手策划的。另外,根据同案犯曹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33)“我们四人冲过去的时候被其中一男子跑掉了,只将另一男子围住,我用棍子敲了那男子被部一棍,其他人就没有动手,
然后就抢到一部手机和700元钱”。同案犯刘某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证据卷051)“曹某一个人下车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直接往那男子腰上敲了一棍”。同案犯杨某江也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详见证据卷084)“曹某说他妈的上去抓人时跑了一个人没追上,还说抢到一部黑色山寨手机和600多元”。这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实是曹某在带头实施具体抢劫,而且持棍殴打被害人也是曹某,而不是上诉人。另外,抢到赃物后具体如何分赃也是由曹某一手决定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本案两次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应认定为从犯。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具体表现如下:
1、鉴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李某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上诉人李某某仅只是起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
2、上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
3、鉴于被害人陈某锋被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71元,已从贵院缴获的赃款中全部获得赔付。此情节,建议可以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4、鉴于上诉人父母为了生计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且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因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定罪量刑中,未客观认定其为从犯,未充分考虑到其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导致量刑过重。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情节,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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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控告辩护词怎么书写?
辩护词是由首部、正文、结束语共同组成,在首部中需要写明辩护词的标题,正文中要介绍辩护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辩护的理由,辩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总结,要阐述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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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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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身家过亿,曾任国家的高级领导,半年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我们问下合同诈骗二审辩护词是啥,合同诈骗案二审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也未隐瞒任何真相。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特征。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可被告人虚构了什么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
公诉人提交案件证据证明:2006年5月8日,被告人许某相邀李某承包山地,一同作为乙方,与村委会一队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书》,并经镇法律服务所见证。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许某参与管理,并享受纯收入的10%的收益。该林地林木取得林业局核发的林权证标记为:许某、李某共有。
公诉人提交案件证据还证明:2012年底,被告人许某与李某口头商议,被告人许某以95万元价款购买共同承包的桉树。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许某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将取得的桉树以90万元价款出售给张某。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桉树售卖合同》,约定砍伐时间、付款方式等。
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说明:
被告人许某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林木取得共有权人李某的同意,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张某90万元桉树款,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那么,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李某15万元桉树款,暂没有支付余下80万元,是不是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依《现代汉语词典》“逃匿”指逃走隐匿。被告人许某供述只是去珠海做工程,手机从未更换,也从未停机。哪有逃匿还使用原有手机号码,且一直不停机?连公诉人认定的“被害人”李某也不得不承认:“只要是我的电话号码打过去他的电话号码都打不通,然后要是我换别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就能打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向李某支付共人民币15万元后逃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一步说,即使认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之说,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完全不符,因为该情形是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如前所述,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自始至终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限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被告人许某与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是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桉树售卖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被告人许某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李某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而是依《桉树买卖合同》约定收受张某给付的货款后“逃匿”, 把依甲合同收受货款,当成了依乙合同收受货款,张冠李戴了,足见公诉人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之说没有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许某没有骗取李某80万元,虽然暂时没有付清李某桉树款,但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特征。
1、该林地林木取得林业局核发的林权证标记为:许某佳、李某共有。被告人与李某签订《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许某参与管理,并享受纯收入的10%的收益。经双方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负责将该处桉树出售,被告人许某出售获得90万元,给李某支付了15万元,尚有75万元没有支付。公诉人指控经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骗取李某80万元,那么,被告人许某份额在哪里?是司法机关剥夺了被告人许某依法享有的份额吗?哪有法律规定“诈骗”自己的钱也犯罪?
2、被告人至今没有给李某支付80万元桉树款,是因为李某拒绝履行该《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暂时保管该合伙收益的财产,如有纠纷,最多也就是合伙结算纠纷,不构成民事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3、按照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的《桉树售卖合同》约定,被告人许某至今没有给李某支付80万元桉树款,仅构成违约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公诉人却指控被告人诈骗李某80万元,实在是以刑压民,滥用刑法,何以服众?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以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80万元,被告人许某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许某无罪。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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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首先写明标题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其次写明辩护人与被告人的详细情况,以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的看法,最后,写明辩护人的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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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叔他不务正业前几天和社会上的朋友一块去偷黑车让抓了,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起诉了,我帮忙问一下要求改变犯罪数额二审辩护词,盗窃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二审刑事辩护词格式涉嫌盗窃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仍旧量刑过重,没有真正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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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在学习法律常识,不明白二审辩护词是什么,以及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二审辩护词的含义,以及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的写法,主要要掌握以下的特点:
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
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
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
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我邻居是一个官员,现在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混的越来越好了,但是她最近竟然收下了别人送她的礼物,结果就被人家当作受贿处理了,那涉嫌受贿辩护词是啥,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守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依法不能成立受贿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概念可知,受贿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众所周知,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杨担任的职务仅仅是县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杨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杨不存在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杨向刘、李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受贿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人样虽然向刘、李二人索要了99800元现金,但是,在他内心,如果事情办不成,这些钱是要退回给刘、李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杨华退回了20000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受贿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支付一定的财物,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这种委托关系,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本案被告人杨不是副局长,而是一个善于交际、人脉广泛的个体户,他自己没有能力为刘、李办理转正事宜,但是他在省局认识几个朋友,于是,收取了刘、李二人的20万元钱,去为二人办理转正事宜,双方还说好“事情不成,如数退回”,那么被告人杨是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仅仅是因为他的副局长身份,拒绝承认领导也会以普通公民身份为他人办事的基本常识,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后果。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构成受贿罪,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时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实质上却践踏了法律,违背了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虽然存在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和受贿罪较为类似。但是由于其缺乏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这一重要客观要件,为他人办理转正事宜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进行,该行为应该认定为受二人委托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转正事宜的情况,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不符。而且被告人杨也不存在受贿主观故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审查,本着不纵不枉的刑事司法原则,准确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杨作出公正判决,认定其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云南律师事务所
201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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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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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朋友的公司这几天因为经济危机的原因马上就要破产了,公司的资金运转不过来,他就给想办法偷税了,可是被人家查出来了,就在审查起诉呢,那个审查起诉辩护词 咋样?
[律师回复] (一)被害人姜某某案发现场的躺卧位置,公安机关在抵达现场之后并未取得相关客观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姜某某在现场的躺卧位置的具体细节情况,可能可以作为判断致使姜某某倒地的行为到底是一般打架斗殴的侵害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客观证据材料,现该客观证据材料缺失,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此外,辩护人根据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的情况,认为现场杨某某和姜某某当时争吵推搡的地点的坡度相对较大(粗略估计约有40度左右的斜坡),若“面向斜坡高端脚跟朝斜坡低端”的方向站立,确实容易站立不稳,争吵推搡过程中,不能排除确有存在并非由于杨某某的推搡行为最终导致姜某某后仰倒地的可能。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因不认识字,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讯问过程中部分笔录可能存在问题,若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记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表达并不一致的应予以排除。
1.根据辩护人会见杨某某的情况来看,杨某某并不认识字,且在陈述案件情况过程中常用方言的话表述相关问题,要完全听明白细节并转化为普通话进行书面文字记录,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2.2016年5月30日22时56分至2016年5月31日1时26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二卷第7至11页)和2016年5月31日15时15分至31日15时50分的第刑拘1次讯问笔录(第二卷第12至13页),均在笔录尾部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与(和)我讲的相符”,显然杨某某因不识字,不可能看过笔录的内容,也不能明白笔录里面记载的内容到底与其表述是否一致。经辩护人比对杨某某的共计6次笔录内容,该两次笔录内容描述的相关细节与其他四次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辩护人认为该两次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可能失实。
3.2016年7月28日14时40分至28日16时20分的第捕3次讯问笔录,讯问进出看守所的提讯证上未见办案人员签字,讯问形成的笔录也未见办案人员签字,因此辩护人认为此次讯问笔录如何形成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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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哥们在跟他的朋友吃饭的时候偶然接触到了毒品,刚开始的时候尝到了好处,就给开始贩毒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最近就被人抓了,那个二审贩毒死刑辩护词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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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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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我弟弟前不久的时候上大学了,本来挺好的一件事,但是他在大学跟了一帮小混混,最近因为跟人涉嫌诈骗的事被抓了,他就请了律师在辩护呢,那艺术品诈骗罪辩护词是啥,辩护词(诈骗罪一审)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苟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苟某有以下可以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苟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苟某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兰某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苟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兰某的指使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广告,接电话,联系被骗人。对方付完定金之后,就把对方的情况记录下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受他人安排和指使。被告人苟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苟某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苟某是由于家里欠钱,被生活所迫才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苟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被动的跟随,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从被告人苟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这些都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苟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苟某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苟某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供出同案犯兰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苟某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6、被告人苟某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苟某仅获得大约七八千元,主观恶性不大。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考虑。

7、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中,每次诈骗犯罪时间都很短,被害人在没有认真、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就将定金汇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和过错行为。假如被害人稍加考察、核实,稍加防范,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8、被告人苟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苟某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生活所迫加上兰某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苟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母亲还是残疾人,妻子无业,两个孩子尚且年幼,被告人苟某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9、被告人苟某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苟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鉴于本案的上述实际情况,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致
我的邻居是一个官员,现在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混的越来越好了,可是最近他因为收下了别人送她的礼物,就被当作受贿处理了,那个受贿审查起诉辩护词是咋样的啊?
[律师回复]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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