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当中规定实施绑架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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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这种行为肯定是涉嫌构成了绑架罪的,在我国刑法当中就规定的有绑架罪这样的罪名,第239条规定,绑架这种行为一般会被判处5~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如果致使被绑人质死亡或重伤的,犯罪嫌疑人要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而且绑架是行为犯。
刑法当中规定实施绑架什么罪

一、刑法当中规定实施绑架什么罪?

实施绑架的话构成了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绑架总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且不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定借口,哪怕是农民工在讨薪无果的情况下绑架了自己的老板,其目的就是为了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但是通过绑架的这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最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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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绑架行为人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回复] 1、绑架后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绑架罪系行为犯,绑架后并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也成立绑架罪既遂。但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出于悔悟或慑于法律威严等原因,未勒赎而主动放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若对此种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也一律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故可将其归入情节较轻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满足、保护而实施绑架人质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农民工为追讨欠薪等情形下,为引起社会、政府关注和重视而绑架人质的。
3、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气愤、报复等原因实施绑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问题产生纠纷,感情受欺骗方出于泄愤、报复、索取赔偿等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的。由于此种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通常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对治安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破坏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较小,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4、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对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后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认定情节较轻有利于发挥刑罚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为索取真实债务而绑架债务人,索要财物数额过大的。在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数额过大而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当然,对于仅以索债为名,以并不存在的债务为借口绑架并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般不得认定为情节较轻。
6、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确实较小的。对于行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实施绑架行为,仅勒索少量财物的,如已构成犯罪,亦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定绑架罪。对吗????
[律师回复] 9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能力与行为人的智力发展程度相关,因而必然受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有刑法适应能力的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刑法根据年龄因素与责任能力的关系,确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解决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的从宽处罚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划分。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4周岁的人生理和智力发展不完全,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至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即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负相应刑事责任。例如,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定绑架罪。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智力已有相当发展,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刑法规定要求其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周岁的计算方法为:周岁应当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生日的
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居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既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而犯罪,又有可塑造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国刑法从刑罚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采取如下两条重要原则: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即必须从轻或减轻。从宽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
B、排除适用死刑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死缓。2、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通常而言,一定年龄的人,只要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丧失或减弱。(
2)刑事责任能力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以下四种: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的人。

二:行为人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因精神疾病而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对此有规定,请大家自行查询。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所明确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以下四种: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
二:又聋又哑的人。

三:盲人。

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笔者认为,对于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定一罪还是定数罪,不可一概而论。具体而言,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尚未超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仍然属于《刑法》第239条规定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因而自然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但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刑法》第239条则并未排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上述前一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只能定绑架罪一罪,这就意味着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容在绑架罪之中予以评价。问题是,在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以绑架罪论处,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这样,按照上述前一种观点,就会出现法定刑较高的行为反而包容在法定刑较低的行为中加以评价的现象,这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上述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予以数罪并罚,这就意味着绑架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故意伤害行为相对于绑架行为而言都具有相对评价的意义。但是,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在故意伤害行为属于绑架罪实行行为的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就意味着伤害行为既作为定绑架罪的根据,又作为定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一事两头沾”,违反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情形的处理,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进行讨论。一般而言,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控制人质阶段和绑架状态持续阶段。在前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目的是氦涪份皇莓郝逢酮抚捆通过排除被绑架人的反抗能力、抑止其反抗意志,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实际上属于绑架罪的暴力手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能够被包括地评价在绑架罪的范围内,就可以只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具体说来,如果控制人质阶段的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规定(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致人重伤,但尚未造成严重残疾,或虽造成严重残疾,但未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则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已被包括地评价在绑架罪的暴力手段之内。而如果控制人质阶段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规定,如前所述,对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以绑架罪论处,法定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这样,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便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由此可见,二审所持的“犯绑架罪只有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的观点显然只是依据1997年《刑法》第239条第1款关于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规定而推论出来的,而并未考虑到在行为人所犯的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的情况下,对其仍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判处死刑。而在后一阶段即绑架状态持续阶段,人质的人身自由已被剥夺,故意伤害行为排除被绑架人反抗以控制其人身的手段作用一般不再显现,这时的故意伤害行为相对于绑架行为而言表现出相对的性,有必要给予单独评价,因此,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便意味着将故意伤害行为包容在绑架行为中予以评价,而这就抹杀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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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实施绑架怎么处罚的?
只要实施了绑架罪一般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那么就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这都是会结合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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