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可否要求赔礼道歉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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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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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侵权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一般情节不严重的是不会赔偿钱的,只会停止侵权,然后进行赔礼道歉。如果企业的领导名誉权受损了,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那么企业法人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停止伤害,恢复名誉权,还有权利要求赔偿。
名誉权侵权可否要求赔礼道歉

一、名誉权侵权可否要求赔礼道歉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不仅仅是只有个人有,企业也是有的。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议私下进行解决,赔礼道歉即可。如果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就可以直接拿着证据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证据一定要充分,且取得证据的手段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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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思做错事情的原因,不要推诿责任。做错了要及时改正,改正错误,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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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名誉权有权利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你要确认对方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并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其次,在后果上,对方的行为对你的名誉须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能够证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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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害名誉权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今天跟大家谈一谈侵害名誉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首先应该明确什么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不是别人随便骂自己两句就侵犯了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扩散、传播。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才会立案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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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后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因为名誉权本身就是偏向于主观性质的权利,所以除了经济上受到的客观损失,还有精神上受到的侵害都可以转化为物质赔偿,而赔偿的标准主要看当事人的名誉受到的负面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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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赵律师。 有人因为一些纠纷在家人群里骂我,算不算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派出所会要求他在群里给我道歉吗?麻烦您
[律师回复]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其死亡之后,亦应享有名誉权。这一点可以参见1993年08月0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该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对于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导致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表现为名誉权侵害的结果,因此,将人格尊严归属为名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种观点是,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内容迥异,将前者列入后者之中,实际上是虚增了名誉权内容,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名誉权不应当包含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其把它放到名誉权当中是不适当的。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亦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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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道歉采用什么形式
侵犯名誉权的道歉形式一般是书面形式,这样显得正式也会对侵权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道歉只是针对的轻度的侵权行为,如果因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其它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关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要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的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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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名誉的侵犯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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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被人诋毁,侵害人赔礼道歉后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被人诋毁、侵害人赔礼道歉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造成的侵权损害较为严重,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20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

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

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

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如果是虚构事实的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者侮辱诽谤罪,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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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礼道歉怎么执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法院判赔礼道歉怎么执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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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被人诋毁,侵害人赔礼道歉后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被人诋毁、侵害人赔礼道歉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造成的侵权损害较为严重,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20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

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

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

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如果是虚构事实的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者侮辱诽谤罪,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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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法人名誉权道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如果是散布虚假的事实并且损害了法人的商业信誉这都适用于道歉范围。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媒体上或者是在公司的门口对法人的名誉权进行侵权并且导致法人所拥有商业信用降低或者是影响了经济情况导致资产情况有损失都需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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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肯德基被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律师回复] 肯德基被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案件:
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的说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也让肯德基不胜其扰,最终选择将十个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十个微信公众号所隶属的三家公司不仅面临着60万元的赔偿,还需要在腾讯、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版块进行赔礼道歉。
“我朋友的父亲是某银行的一个高层领导,他有幸参观了肯德基的养鸡场,发现每只鸡有6个翅膀8条腿,身上全满管子……” 在这篇文章当中,采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相结合的叙事方式,伴随着设问、反复、对比的修辞手法,并配上网图,通过“他人对肯德基厂真实的探访,客观地披露肯德基厂的内幕”,以及作者自身的“思考”、“评价”,
最后加上夸张的标题——《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仅为激素鸡,而且为没有毛和多个翅膀、多个腿的“怪鸡”。
由于不堪网络的困扰,肯德基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的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并要求共计350万元赔偿。肯德基认为,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这些耸人听闻的字眼,极大地了公众的神经,破坏了肯德基的品牌形象。
经过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并不确定文章所写事实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对涉案文章中多处存在凭空捏造的事实,以及诋毁、诽谤肯德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言辞,采取置之不理态度,存在明显的过错,已经构成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和严重的人格损害,进而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最终,判决三被告在主流门户网站新闻版块首页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律师说法: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肯德基作为知名法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普通人而言会有所限制,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应该尊重公众对其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的批评性意见。这种批评或者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引用的事实必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而不能是凭空捏造的虚假的事实,评论的内容不能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辞,评论的目的是公益性的,而不能有主观的目的。
在这三起案件当中,十个微信公众号转发涉案文章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关注食品安全,而是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兴趣,对发布的文章进行阅读,以便在阅读后对注册公众号进行订阅、添加、关注,从而达到扩大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知名度的目的。而纵观全文,以讹传讹、移花接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肯德基品牌进行恶意评论的行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相关评论也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围,且并非善意,对肯德基的品牌及产品构成严重侵权。
“转发”是否承担同等侵权责任
三被告也不约而同地在答辩中提出涉案文章为“转发”而非原创。
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站、、贴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广泛传播,其转发涉案文章纯属提醒及娱乐公众的目的且未对文章进行修改;
其次,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对肯德基的“怪鸡”的传言真假自身无法辨析,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
最后,当得知文章内容虚假后,也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原告则不予认可。三名被告作为文章的发布者并非文章的原创作者,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也并未亲眼见到所展示的内容。三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转发涉案文章,未尽注意义务,虚构了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涉案文章仅为网络传文,三被告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侮辱性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为转发,被告在选择、发布、转发时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认同的故意,并造成了数十万人阅读的严重后果。
名誉侵权确定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名誉侵权原则
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
(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否受理;若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三)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的,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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