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道歉信该怎样写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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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歉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思做错事情的原因,不要推诿责任。做错了要及时改正,改正错误,挽回损失。
名誉侵权道歉信该怎样写

道歉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思做错事情的原因,不要推诿责任。做错了要及时改正,改正错误,挽回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综上所述,诽谤是以捏造事实为方法,目的是为了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

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和打击的违法行为

诽谤者道歉是理所当然,至于行政责任这部分,公安机关应当会追究的,有道歉的前提,公安追究行政责任可能或者应当会从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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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有权利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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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确认对方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并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其次,在后果上,对方的行为对你的名誉须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能够证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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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然而被告一直怀疑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系原告与他人偷情所生。故被告一直以各种方式对原告进行诽谤、诬陷,并在原告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散布谣言,有时候甚至殴打原告。虽经原告再三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给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四分五裂,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此后被告竟然起诉离婚,虽然原告还抱有双方之间重归于好的想法而不同意离婚,但是被告一意孤行。离婚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侮辱诽谤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并于年月日起诉,称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请法院判令其终止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原告忍无可忍,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和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支持原告与被告系孩子的母亲和父亲,从而证实自始至终完全是被告捏造事实,诽谤侮辱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
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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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其死亡之后,亦应享有名誉权。这一点可以参见1993年08月0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该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对于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导致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表现为名誉权侵害的结果,因此,将人格尊严归属为名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种观点是,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内容迥异,将前者列入后者之中,实际上是虚增了名誉权内容,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名誉权不应当包含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其把它放到名誉权当中是不适当的。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亦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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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法人名誉权道歉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如果是散布虚假的事实并且损害了法人的商业信誉这都适用于道歉范围。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媒体上或者是在公司的门口对法人的名誉权进行侵权并且导致法人所拥有商业信用降低或者是影响了经济情况导致资产情况有损失都需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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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诉讼状开头必须要列明原告和被告,如果有超过一个以上的被告,则应写上
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依次类推,并且原告和被告的性别、籍贯、公民身份号码、家庭地址、个人电话等,要一应俱全,都写上。

二,写明诉讼请求,如请求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刑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多少钱;被告必须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

三,陈述事实与理由,陈述事实,如把原告的名誉被侵犯的过程详细写下来,最好还写上前因后果,这样更容易看懂,之后再加上事实的理由,也就是事实的证据,用证据来显示事实的真实性。

四,最后写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判如所请!并且向致敬。

五,署名及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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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怎么写申诉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名誉权侵权怎么写申诉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名誉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邹某与姚某名誉权纠纷一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邹某的委托,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审判决、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代理律师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
姚某、刘某、刘某某等人其人其事
1、姚某、刘某等人长期以来欲搞乱某某小区
大概从2010年4月份以来,以刘某某夫妇、姚某夫妇、刘某等人为首的某某小区业主十余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某某小区以贴大字报、口头宣传等方式对某某小区业委会及其成员、某某物业公司大肆污蔑,任意丑化、侮辱。比如张贴小字报:顺口溜《好消息》、《业主合法权利,社区无权干预》、《告某某小区的业主朋友们》、《给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等等与此同时,他们还非法筹备成立新的业委会,视已合法成立并备案的业委会为敌人。姚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力某某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干扰了某某物业公司的工作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作为某某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被告的工作。
姚某等人的闹剧搞的某某小区乌烟瘴气。应广大业主强烈要求,某某小区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分别向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区房管局等单位反映,要求制止姚某等人的行为。2010年9月10日,当地社区居委会发出通告,批评了擅自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等违法行为派出所也多次到小区,对筹备业委会等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由此,姚某等人与小区业委会、某某公司、被告本人关系愈发紧张。
2、姚某等人上串下跳,不遗余力要搞乱业委会、赶走小区物管某某物业,引起了一部分有主见的业主的警觉,不少人怀疑姚某等人收受其他物管企业的好处。
作为年近七旬的退休教师,原告姚某不是安享晚年平静幸福生活,而是纠集一些年轻人搞什么推翻旧业委会、筹备新业委会、赶走现有物管、引进其他物管等事情。为此,姚某身体力行,积极参加所谓的维权活动,诸如广发传单、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张贴大字报等方式。一些业主眼见其干劲冲天,也卷入这些无聊的活动中去了还有一些理智的业主非常反感原告等人行为,并且怀疑原告等人这么做的动机。一些消息灵通的人就传言,说姚某等人是受了三德物业公司老总的好处,目的是协助三德公司进驻小区,以代替现有物管某某物业。由于这些业主的怀疑合情合理,所以,从2010年6月份,某某小区就传遍了,说姚某等人得了别的物管公司的好处,要赶走现有物管,所以才会这样用心用力地搞。至于该消息最早出自何人之口,无法查清。对此,有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从小区布告栏揭下的,署名为“广大业主”的《提醒》(时间2010年4月29日)、署名为“某某小区正义的业主”的《强烈》(时间2010年7月15日)、署名为“一位知情的业主”的陈述(时间2010年7月28日)、署名为“某某小区受骗业主”的《揭开秘密》(时间2010年8月15日)、署名为“业主义见”的《忠告》(时间2010年10月),以及被告拍摄的上述小字报被张贴情况的照片等为证。
3、原告等人设计陷害被告,欲使被告形象遭贬
原告姚某辛辛苦苦要赶走某某物业,辛辛苦苦要筹备成立新业委会,眼见一样也没有成功加之群众纷纷传言原告等人另有企图,说原告等人收受他人财物。原告又急又恼,便设计陷害某某物业的总经理,也就是被告。其故意让刘某与被告谈话谈话中又故意设计有关姚某的事情谈话内容又做了录音。原告欲达到陷害他人,可谓煞费苦心。
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名誉的侵犯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侵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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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后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因为名誉权本身就是偏向于主观性质的权利,所以除了经济上受到的客观损失,还有精神上受到的侵害都可以转化为物质赔偿,而赔偿的标准主要看当事人的名誉受到的负面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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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礼道歉怎么执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法院判赔礼道歉怎么执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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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哥们来我家做客,趁我老公没在家对我进了性侵犯,未遂,私了无果,现在我报了案,却迟迟为理,现在他老婆反过来说是我勾搭他老公,我有为证他侵犯我,现在我该怎么办,何为侵犯名誉权?
[律师回复]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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