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提起条件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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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提起条件具体是,第一个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案件诉讼请求;第二个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个是必须得向有管辖范围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提起;第四个是这个案件必须是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以上条件是缺一不可。
自诉案件提起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自诉案件提起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案件的类型分很多种,最严重的案件就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是分三六九等的。刑事案件是即便当事人不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也会进行处理,自诉案件是自己或者是自己亲人去派出所报案了,公安机关才会处理。一般自诉案件都是个人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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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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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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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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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以及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四大类,对于这些案件案件,若是受害者自己不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去提出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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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其有罪宣告仍然存在的制度。缓刑并不是一项的刑罚,它是以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达到适用刑罚目的一种制度。新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可见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宣告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犯要放到社会上去改造,为确保社会安定,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人。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立法本意。在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高于3年,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是3年以下的,仍可适用缓刑。
2、必须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新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缓刑是针对犯罪性质和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而设立的,为的是给某些轻刑犯一个宽大自新的机会。而累犯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此类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二、怎样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
1、犯罪的性质。缓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婚、轻伤害、销赃等。这类犯罪一般来说危害性较小,特别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比较适于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如果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较小,又尽力挽回了损失,在法定情形内也可酌情适用缓刑;至于、抢劫、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不宜适用缓刑。但特殊案件,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又在3年以下,悔罪表现明显,在做好工作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缓刑,但须严格掌握。
2、犯罪情节。我国刑法中一般将犯罪情节分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几个层次。新刑法第13条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其他非刑罚方式处罚。显然,这两种情形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其量刑起点一般在3年以上,且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只有“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较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才比较适于宣告缓刑。
3、悔罪表现。悔罪就是认罪服法、真诚认错、接受审判、重新做人。如果犯罪分子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尽量减少损失;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等,又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他们判处缓刑,使他们感悟法律的宽大,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4、其他情节。如犯罪的前因、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等,从这些方面也可分析出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如有些故意伤害案件,往往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致伤被害人有时是因激愤,有时是互殴时互相伤害,一方构成犯罪,一方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象这样的案件如果双方能互相谅解,适用缓刑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要把身患重病、怀孕、家庭生活困难或工作需要等因素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考虑,只有犯罪符合缓刑的条件时,才能考虑上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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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具体案件是什么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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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
《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
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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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需具体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需具体哪些条件
《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
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
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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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经营状况的手段,是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人单位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依法申请和准许开始整顿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顿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况恶化,发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压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困境。
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患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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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条件有哪些,具体的步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2,
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3,
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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