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过配偶同意放弃继承是合法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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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经过配偶同意放弃继承肯定是属于合法的,继承是属于个人的行为,与配偶没有任何的关系,但在放弃了继承之后如果想要反悔的话,那么一般是不可以能,这也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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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经过配偶同意放弃继承是合法的吗?

1、如果一方拥有继承权,另一方没有继承权,那么有继承权的一方可以不经过配偶的同意,自行放弃,这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2、选择继承与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3、如果没有继承权的一方,代替有继承权的一方放弃继承,一般认为是无效的,继承权属于一项与人身权利有关的财产权利,应当由有继承权的人进行行使。

4、另外,虽然放弃继承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消极减少,但是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认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这也是与公民的正常认知相匹配的。

二、放弃继承的相关条款?

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与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遗赠中默示也是放弃受遗赠的一种表示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应当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而且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在进行放弃的时候最好是签订一份放弃的声明书,不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保障其它继承者的利益,但对于出入夫妻关系的考虑,在放弃的时候也最好协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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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继承权为继承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放弃继承权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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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配偶一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看情况。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是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于放弃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继承法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并非同义。在《婚姻法》中,“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继承法》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物权法》上关于继承开始后,物权即发生变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物权的不确定性,减少财产归属不明的状况而作出的,并且《物权法》也对该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等。鉴于不同法律之间调整的法律关系、立法目的等差异,不能用该条规定来否认继承法上关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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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问题并非同义。在《婚姻法》中,“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继承法》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物权法》上关于继承开始后,物权即发生变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减少物权的不确定性,减少财产归属不明的状况而作出的,并且《物权法》也对该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等。鉴于不同法律之间调整的法律关系、立法目的等差异,不能用该条规定来否认继承法上关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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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1996)第088 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 以下(含100) 5 101 以上至1000 部分 2.5 1001 以上至2000 部分 1.5 2001 以上至5000 部分 0.8 5001 以上至8000 部分 0.4 8001 以上至10000 部分 0.2 10000 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 元的登记费、5 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 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 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 万元的公证费用 +500 元合同印花税+100 元的登记费+5 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 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相关材料: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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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去世了,需要第二继承人签写放弃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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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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