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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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肥市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进行赔偿20年的标准,六十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赔偿标准,超过七十五岁的则按照五年的标准进行赔偿。
合肥市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合肥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司法解释

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规定了一个应当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原则,没有规定具体计算的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对此也仅作简要地规定。

3、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5、《国家赔偿法》中是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对残疾受害人劳动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而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进行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对因受人身损害残疾的受害人的赔偿,不再沿用“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称谓,而是称之为“残疾赔偿金”。

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情况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在具体情况中,应当对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并形成伤残鉴定报告,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则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处理,特别是对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上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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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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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受害人致残后的收入可能千差万别,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更难。因此,笔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基础。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亦应当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统计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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