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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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内容有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对于优先权的认定和使用情况,应当在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享受优先权,具体情况由知识产权部门根据实际作出认定。
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内容是什么?

一、发明专利的优先权内容是什么?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权利使用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我国法律上对于发明专利的优先权使用情况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对于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的使用上,可以按照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并对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导致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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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利优先权条件
关于专利申请优先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我国主要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 申请本国优先权时,需确保首次申请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授予优先权日。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如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结国申请,可享有以首次申请日期为后续申请日期的权利,此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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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的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书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女子,名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儿子 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抚养费。
2、乙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 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 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现值人民币 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 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 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 万元,首付款来源于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 万元;
⑶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
月 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
的 支付逾期违约金;
⑷房内物品和 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 号 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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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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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专利优先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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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必须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售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权 1988年2月25日办公厅转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中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因此,此优先权是针对公有旧房的原住户而言。 4.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住房制度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中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这种优先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二者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赠暗卖的办法规避法律,变相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应确认这种“赠与”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要求优先购买,人民应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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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这样,关于时限的计算有三个方面问题应予注意:
(1)时限计算起始时间。该规定中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在承包人实际工程建设中多为二个时间点,应由承包人根据有利于己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时间起算优先权时限。
(2)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的工程,其中优先权利行使的时限。司法解释于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合同法》第286条款,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的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存在,考虑2002年6月27日之前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也应有6个月的时限,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时限6个月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EP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应当行使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之间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愈期因适用6个月时限规定,则该部分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
(3)2002年6月27日之后竣工工程,其优先受偿权时限。这部分工程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第四条关于时限6个月和时限起始计算的规定。
2、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用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采用了列举与排除并用的方式界定了建筑工程价款范围。根据该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应是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支出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1)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这是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认定发包人愈期支付工程价款能否成立以及其他需要查明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
(2)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这是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在工程未竣工或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无权也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3)有确定的价款。应当明确优先权本身并不是债权,而只是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因此,行使优先权必须有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这一债权。所谓确定的价款有:
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②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
③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4)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规定:

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之前,应当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催告函中应当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关于合理的付款期限应为多长的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是有约定重约定,
其次根据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约定,15天至60天均应是合理期限,可根据拖欠工程价款数额大小等因素确定。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例外有:
(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笔者同意2002年9月初建设部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研讨意见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第二类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图书馆、学校等工程。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行使,发包人直接将建设工程折价给承包人。
(2)直接申请人民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的工程拖欠款和依合同约定委托审结的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拖欠款明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进入执行程序。
(3)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向人民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或直接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对工程结算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时间。承包人就只有通过诉讼或合同约定的仲裁需求确认工程欠款的事实。但这样就可能出现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还未出来,优先权6个月的期限就已过。因此,承包人应当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待判决或裁令生效后,申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之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始计算时间的规定,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应指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进度款只有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后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是停、缓建工程、烂尾楼工程,中途路上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约定办理中间结算的工程,其工程进度款易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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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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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专利技术转让3免税优惠具体内容有哪一些,我们公司是负责游戏的,就是上几个月的时候开发出了新的项目,我们现在不知道最近有没新的变化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专利技术转让3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此外,上述技术转让的范围虽然没有特别提及技术秘密,但技术秘密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储存形式,也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从财税【2010】111号文所列举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看,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应该在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上就是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资料,专利技术转让是国家提升科技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也大大的方便了转让专利的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技术转让收入这三个方面为企业的专利转让之路更加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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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优先权多少个月内?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申请专利优先权多少个月内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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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优先权多少个月内?
申请专利优先权一般需要在十二个月内进行,必须是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是属于外观设计的,那么就需要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只要获得受理自己的专利就不会被他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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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说明书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附件:
《招股文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招股说明书封面;2.招股说明书目录;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4.招股说明书附录;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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