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二、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与日俱增。有很多人都有疑问,聋哑人犯罪会被判刑吗?有的人甚至认为聋哑人犯罪不会判刑,从而纵容聋哑人犯罪。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聋哑人犯罪同样会被判刑,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表示聋哑人就可以犯罪,在法律面前,只要你犯了法就要接受惩罚。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上虽然对聋哑的人员犯罪有从轻处罚的规定,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特别是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存在严重的犯罪事实的,也是需要从严从重的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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