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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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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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公民出现了非故意伤害的行为后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是已经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出现损害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权方就需要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其他补助费用。
非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非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故意伤害他人的,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会构成侵权责任,是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我国所有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都是会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暴力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是会构成故意犯罪,那么在出现了故意伤害后当事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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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
标准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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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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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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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非故意伤害的界限是什么?
故意伤害和非故意伤害的界限是在主观态度当中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故意犯罪和非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当中。重点应当把握的是故意伤害的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一时情绪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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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被集资人面对警方的调查,应积极配合,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很多被集资人因尚能获得利息分红,或者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抵触侦查机关的行为,影响证据的收集、强制措施的开展,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

二,保管好投资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在案发后,非法集资受害人要及时上交相关证据,一来有助于赃款的追讨,二来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认定涉案金额,以明确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处罚。

三,案发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通过正确的渠道,理性地反应自己的诉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最后,人民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投资者要增强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要被犯罪分析利用了自己追求财富的心理。
在此我们提醒各位投资者,在投资时要仔细看好合同,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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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集资受害者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非法集资赔偿受害人吗
[律师回复] 1.非法集资受害人的赔偿是不存在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2.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3.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4.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给群众的财产权益带来极大风险和危害。有的非法集资行为表面上看和民间借贷很类似,有的还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出现。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5.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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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伤害轻伤处罚标准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非故意伤害轻伤处罚标准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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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违法吗
[律师回复] 参与非法集资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的主要召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属于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违反《刑法》,会追究刑责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
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 “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应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积极配合取证,不要再存在幻想。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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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销售有害、有害非食品原料,《解释》
[律师回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市场泛滥有着直接关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链条长、环节多,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就必须关口前移、深挖源头。为此,《解释》第11条分三款对这类食品犯罪的上游犯罪亦即生产、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物质,也包括允许经营但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前者如莱克多巴胺,除作为“瘦肉精”外无其他用途, 2020年明确被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20年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后者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广泛用于涂料、板材、纸张等,苏丹红作为化工染色剂广泛用于工业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但均明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怎么又拽了个受害者
[律师回复]
1、非法集资罪的受害者人数和来源的司法认定非法集资罪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吴律师您好,我是非法经营期货案受害者,我们60个受害者想找一个委托律师
[律师回复]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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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伤害轻伤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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