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驳回总包全部上诉,成功认定竣工验收不能免除主体质量责任”案件中,杨霞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在面对总承包方上诉时,依据现行有效的《建筑法》第六十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以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等法条进行维权。杨霞律师首先深入研究新法,仔细研读《建筑法》和建工司法解释中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的条文,明确总承包方在工程主体质量方面的终身责任,并分析《民法典》中债务抵销规则在本案质保金抵扣问题上的适用条件。同时,与团队对类似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在证据组织方面,杨霞律师首先收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质量、修复费用鉴定意见书,以此作为认定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及确定修复费用的关键证据。其次,整理瑞升香料公司向城投XX某公司的催告维修记录,证明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而对方拒不维修。最后,收集公司的经营数据,用以支持因厂房修复导致的停产损失。
庭审中,杨霞律师先明确向法庭指出依据《建筑法》和建工司法解释,工程竣工验收不能免除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强调城投XX某公司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针对对方“以鉴代审”的主张,杨霞律师从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机构的资质等方面进行论证,证明鉴定报告的有效性。在质保金抵扣问题上,依据《民法典》债务抵销规则,说明发包方有权用未退质保金抵扣修复款。并且结合公司经营数据,说明一审判决支持20万元停产损失的合理性。
城投XX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以鉴代审、责任划分错误、损失无依据、质保金抵扣违法。杨霞律师针对这些抗辩进行有力应对,通过详细阐述鉴定程序和法律依据,反驳对方观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城投XX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37451元,支付修复差额709722.89元以及停产损失20万元。此案例表明,在新法规下,法院对于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更加严格,强调总承包方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于合理的损失赔偿和质保金抵扣等诉求,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会给予支持。
在“招投标居间合同二审全胜,成功追回百万居间服务费”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法条。杨霞律师研究新法时,深入理解《民法典》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明确招投标项目居间服务合法性的边界,分析居间义务履行的判定标准和居间报酬支付规则。同时,关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案例,把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
证据组织上,杨霞律师收集赢某某公司与XXX某能源公司的往来函件,证明双方就居间服务的沟通情况和服务内容。整理赢某某公司陪同XXX某能源对接政府、考察项目的相关记录,如会议纪要、行程安排等,以证明其履行居间义务的具体行为。收集XX标企业与XXX某能源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权关联的工商信息,证明XX标企业与XXX某能源的关联性,从而说明居间服务促成项目落地。
庭审中,杨霞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论证案涉居间合同的合法性,强调合同仅约定信息对接、商务协调,未干预招投标公平。根据收集的证据,说明赢某某公司多次对接政府、陪同考察、提供投标建议等行为,与XX标存在因果关系,证明其已履行居间义务。针对XXX某能源无单方解除权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说明未解决投资条件、信息偏差属于商业预期风险,并非居间人根本违约,不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
XXX某能源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合同无效、居间未起实质作用、其享有单方解除权。杨霞律师针对这些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7元由XXX某能源承担。此案例显示,新法规下法院对于招投标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更加注重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对于居间义务的履行判定更加注重实际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同时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
新法规的实施为昆明地区的当事人带来新的权益保障和风险挑战。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要注意保留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催告维修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便在后续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承包方而言,则要更加重视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施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质量责任。在居间合同纠纷方面,居间方需规范服务流程,详细记录服务过程和成果;委托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需谨慎,避免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利后果。总之,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关注法律变化,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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