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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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代理词书写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事故责任鉴定、以及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诉求,并且要写清诉求的理由,提供原告的医疗凭证,伤残鉴定报告等,要求所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最后要署名代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称。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代理词怎么写

一、名誉权最高赔付多少钱?

名誉权侵权最多赔偿多少是没有参考依据的,侵害名誉权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名誉侵权案件的事实流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名誉权最高赔付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侵害情节后果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也会从是否得到受害者的谅解,能够减少赔偿,当然也会考虑侵权人的社会地位,较高的赔偿标准也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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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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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如果确实遇到很困难的事,而自己也不能解决的,那么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法律援助来帮助大家,国家也提倡人民群众遇到困难就必须要帮,那就来了解一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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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我的一个朋友他因为盗窃5000元让举报了,现在拘留后转到了法院准备要判刑,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一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是啥,援助辩护指定辩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辩护词如下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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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援助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杀人犯罪中,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在庭审的时候出具辩护词。律师做这样的辩护,应该在辩护词中主要写被告主观过失,是激情杀人,被告事后认罪悔罪,并对死者家属赔偿。律师应尽最大可能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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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跟别人闹了点纠纷,告到了法院,需要些辩护词,请问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不认为其是犯罪。

2、根据上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其也符合该项规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九条处理,还是请求贵院按照本条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3、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曹诚符合有关缓刑的条件,应该对其适用缓刑。
我现在需要一份刑事案辩护词援助案,来帮助我的好朋友,那需要怎么写呢?能否帮忙一下?
[律师回复] 刑事案辩护词援助案
事务所接受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作为任某某抢劫、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定后,通过阅卷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仅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就抢劫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可知,任某某涉嫌的抢劫罪亦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可以知道,被告人任某某在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属于投案自首。办案机关逮捕后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任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 也就是2012年11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以因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给任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办案机关有可能是因其抢劫罪传唤其到公安机关,但还是积极主动的于当天下午来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没做任何有关抢劫罪的讯问时,任某某就主动交代了有关其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且任某某在涉嫌非法拘禁罪之前就已经犯有抢劫罪,尽管最开始任某某是因非法拘禁罪投案,但也表示了任某某愿意将自己交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只是开始没有完整的交代其有关其他罪名的犯罪事实,在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任某某又主动交代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任宝刚的行为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有关其涉嫌抢劫罪的投案行为,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任某某抢劫黄金首饰693.7克,价值为26847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决的量刑标准。
根据开庭审理中三被告的供述可知,被告人抢劫黄金首饰、融化所有黄金首饰并将融化后的金块交给黎宁的过程,三被告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后黎宁将金块销赃时称重量为150克。据此,公诉机关指控刘东康、任宝刚抢劫黄金首饰693.7克,价值为26847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但被告人到底抢劫金首饰的重量实际为多少克,应当调查核实当时的购买人,法院应当以此作为被告人抢劫数额的认定。
三、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并不是任宝刚,本案的发生主要因为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所致,且被告人任宝刚也并没有因本案的抢劫行为获得任何收益,据此,望法院在量刑是能够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其次就任某某非法拘禁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一直能够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任某某同被害人并没有矛盾,也没有动手伤害过被害人,只是基于所谓的哥们情谊参与了本案,属于从犯,法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还只是一个二十二岁的年轻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深感后悔,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能够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以上是刑事案辩护词援助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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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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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刑事纠纷的案件,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想申请律师做辩护那么刑事援助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具体范文是怎样的?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刑事援助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 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 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 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 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 1995年 10月 19日, 本案发生时间是 2013年 2月 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 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 和引诱下参与的。其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 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 给其分脏 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 同盗窃的;其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 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 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 并且一人独得账款, 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 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 据刑法第 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 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 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7月 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 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 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 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 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 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 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 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 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 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 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 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 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 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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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代写遗嘱收费吗
法律援助代写遗嘱收费的,不过具体收费多少没有固定的金额,一般都是三百至一千元之间。律师的收费是根据律师自身的经验有关系的,资深一些的律师收费相对于高一些,资历浅的律师收费稍微低一些,看个人要求来选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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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抚养费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将自年月日起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此处可描述具体的事由,如:年月8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自愿支付。但从协议离婚至今,被告违背其承诺,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因此,被告应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应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此处可描述具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上述比例。
三、法院的判决应体现对道德的指引
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的行径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与惩戒。希望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单单是一个孩子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的胜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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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现因事需要进行法律援助,想学习相关知识,现急求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范本,望大家帮忙,谢谢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词,可参考以下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就两个犯罪情节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 第
一,×××参与绑架前没有犯意。2008年4月17日上午,×××盲目跟随蛇哑巴、刘宪双、顾兴辉等其他被告人来到的石家庄市火车站,此时他并不知道来车站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来进行绑架。也就是说,×××最初没有绑架犯意。
??? 第
二,×××没有参与索要钱财的行为。当几名被告人将董生海、夏春玲带回谈固租住处后,由刘宪双、蛇哑巴、徐海良等三人对董生海进行殴打,商量并实施了向被绑架人质朋友杨贺索要50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只是被指使看押被害人,丝毫不知索要钱财的情况,与刘宪双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
二、2008年4月17日实施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可知,刘宪双、蛇哑巴具体组织安排并实施了4月17日的绑架行为,应属主犯。×××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安排、被组织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系聋哑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对此,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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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不仅有其个人因素,还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关系,恳请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犯罪人的权利。
??? 残疾人由于丧失了正常的劳动或工作能力,在生活上、心理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少部分残疾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中所被告人全部都是聋哑人,缺少沟通和受到社会歧视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所犯罪行清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犯地位、归案后具有立功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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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 ? ??????????????????? ???赵庆雨 律师
??????????????????????????????????????????????????????????????2009年3月6日
我的一个表哥,一直都不出去找工作,没钱了就出去偷东西,在找人把他卖掉,这不,就前几天因为偷手机被抓了,请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团怎么写辩护词?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 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您好,我哥哥和他的邻居为在楼道里面扔垃圾的事情吵架,哥哥动手打伤了邻居,被邻居给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哥哥酌定法律援助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1995年10月19日,本案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和引诱下参与的。其
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给其分脏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同盗窃的;其
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
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并且一人独得账款,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很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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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你好,想咨询一个问题,工程合同诉讼代理词怎么写?有范本提供吗?因为我公司最近有这个合同困扰,不知道怎么写,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能否提供一个范本,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有以下几个回答:
四、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合同第5.4条约定原告在设备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毕,10天内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条约定可知:
首先验收的义务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
其次,原告完成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验收义务;再次,若被告不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因此,在原告证明已经完成设备安装的情况下,如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被告就必须举出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验收义务但是原告的设备存在不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又将设备投入使用又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举出这种证据,所以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bi030169号合同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参考如上范文。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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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师让我们写一份代理词,请问违约金过高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王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郑某合伙协议、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一、二审情况,本代理人现就再审听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应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涉及事实较为复杂,但是,自年月日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后,双方的关系仅表现为单纯的欠款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负有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300万元补偿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再审被申请人100万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金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虽然协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就应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0%,
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同类存款年利率为1.71%,协议约定的年利率相当于央行利率的105倍多。这很明显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相应的抗辩,但是一、二审法院都未能采纳。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违约金明显高于再审被申请人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不是让再审被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是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说明,一审法院不是袒护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完全没有正常人的逻辑。
以上是违约金过高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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