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接你的案子,主要原因可能在这儿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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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当事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或要求变更、撤销。其二,房屋已遭强拆且其他情况明显不利。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强拆,而其他与维权相关的情况又明显不利,那么律师有可能会作出不接案件的选择。其三,当事人主观上的其他原因令双方难以构建信任。
律师不接你的案子,主要原因可能在这儿

律师,就是接案子、办案子的。

就如同医生就是为病人看病的一样。

有案子不接,莫非是律师不想挣钱了?自然不是。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总是不解,为什么我的征收维权案子,咨询了多家律所都没有律师愿意接手办理呢?也有一些当事人经常询问,什么样的案子是有必要聘请律师维权的呢?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通常情况下,律师不接案子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其一,当事人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已经签了字盖了章或按了手印,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认可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白纸黑字所列明的内容,这必然包括补多少房,补多少钱。

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对签约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或要求变更、撤销。

这也就是已经签了的案子,基本没法代理的原因所在。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会主张自己签订协议时系遭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种种情形,而主张所签的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变更。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事实的证明,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进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征收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实,而这无疑是极为困难的。

作为专业的维权律师,会在谈案中全面了解已签约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而作出是否能够操作案件的判断。

一旦律师认为案件已难以操作,那么律师就可能会不接这样的案件。

其二,房屋已遭强拆且其他情况明显不利。

相较于“签了”,“拆了”通常情况下不影响律师接办案件。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在房屋已遭强拆的不利局面下决定聘请律师维权,最终争取到公平合理补偿的。

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房屋已遭强拆本身对于维权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会给维权工作的开展造成现实的困难。

最容易理解的一点是,房屋尚在,那么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所面临的情况将会是完全不同的。

房屋一旦被强拆,被征收人将在客观上失去一个重要的谈判筹码。

且因房屋被强拆所导致的物品丢失等问题,也存在举证等方面的客观困难。

总之,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强拆,而其他与维权相关的情况又明显不利,那么律师有可能会作出不接案件的选择。

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房屋已被强拆,当事人仍不可放弃咨询、聘请律师维权的行动。

接不接是律师的事,维权不维权,首先是当事人的事!

其三,当事人主观上的其他原因令双方难以构建信任。

除去房屋已拆,协议已签这样的客观因素,案子能否谈成主观因素有时影响更大。

譬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律师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或不告知律师案件的部分关键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尽合理,甚至存在“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情形。

对于这些无法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构建起必要信任的情形,律师可能选择不接手这样的案件。

因为任何一起征收维权案件的代理,都有赖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充分信任与密切配合,没有这一前提,再有实力的律师也无法成功代理案件。

所谓“事在人为”,人的因素,很多时候是决定性的因素。

综上所述,如果一起案件“没签没拆”,当事人又能够给予律师以足够的信任和配合,那么代理工作就很可能“一拍即合”进而启程了。

这里面需要当事人一方注意的事情是:

第一,牢牢把握维权的最佳时机,尽量在房子处于“没签没拆”的状态时及时聘请律师;

第二,要充分表示出信任、配合、支持律师工作的意愿。

互不信任,则无法做成任何事情,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无论如何,如果当事人的案子被某位律师拒绝,多询问几位律师、几家律所是有用的。

但律师拒绝接手的理由,当事人一定要仔仔细细理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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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突出是当前令人关注的现象。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票据诈骗案来看,尤其是那些金额巨大的诈骗案,往往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诈骗,如引例中的“高山案”,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诈骗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内外勾结型的票据犯罪以非金融机构人员为主,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辅。他们往往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储户帐号、密码等相关资料,
然后与社会人员勾结,伪造存单,冒领存款。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挪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次是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从目前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犯罪来看,如果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参与,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是很难得逞的。
在票据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互交织。许多票据犯罪常常借着票据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的正常形式实施,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空户欺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出票人的身份合法,在银行有帐户,其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易暴露。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对真实的票据进行虚假的出票、背书,往往也因真假参杂,增加了鉴别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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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的这些事儿,你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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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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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产权制度不清晰、不合理是导致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和的深层次制度性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明确责任者监督者。国有企业由于是国家所有,受国家保护的背景,不担心因不讲信用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所以,国有企业容易滋生不讲信用的行为,“欠债不还有理,欠债不还有利”自然会成为国有企业的理性预期。民营企业虽有所有者,但担心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变化无常的政策,又使民营企业家无法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在这样的产权制度环境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不会为守信带来长远利益而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追求短期利益成为最优选择,信用机制自然难以形成。

2)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的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3)利润的驱动与失衡。随着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中“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

4)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困难。企业失信并非全部是由于利益驱动、信用意识差的人为因素造成,也有相当多企业失信是由于客观的、外部环境原因。从我国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的信用恶化现象分析看,国有企业由于资金缺少或不足,往往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赊购生产资料,同时,它又有以下游企业为信用为基础,赊销自己的产品。于是,企业之间形成了“债务链”,一旦其中一个企业或数个企业的支付出现问题,就会带来相互拖欠性的债务危机,即“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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