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审辩论需要哪些基本技能?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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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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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二、谋略及具体运用。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
律师庭审辩论需要哪些基本技能?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静主任律师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

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

“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

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

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

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

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的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具有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具有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的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

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01、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0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03、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04、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

05、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06、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07、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

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

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

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

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

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

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

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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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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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
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一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第三种情况是二审发回重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后因经济困难出院,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
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可能因经济的发展,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以下分而析之,明显与上述法条中“定残之日”计算相悖。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未作出伤残鉴定结果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种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要求赔偿,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此,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要求赔偿。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且已履行完毕。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审级仍属一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因一审判决和裁定重审或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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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以上就是我对于二审法庭辩论的问题的我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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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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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起诉法庭辩论的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起诉法庭辩论的顺序问题解答如下,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1、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
1.5个月:即:1+0.5=
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
3.5个月,延长2个月:1(
1.5)+2=3(
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
4.5个月:即:1(
1.5)+2+1=4(
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5个月或者
5.5个月:即是:1(
1.5)+2+1+1=5(
5.5)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会回答:前者是调查事实的,后者是陈述法律的。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解。有些法官开庭中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说“这是法律问题,等到辩论中再说”,这打断了正常的陈述。事实和法律是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不存在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法律。它们就像一张白纸的正面和反面,可以区分却无法分离。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所说的法律问题往往是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密切相关的。再说,从理论上讲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不存在让当事人告诉法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所以也没有必要设计一个专门陈述法律问题的阶段。那么,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区别在哪里呢?答案是: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法庭调查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法官要主导这个阶段。
当事人也不是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法庭辩论就是为当事人和律师自由发言安排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机会说的话,没能举的证,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法庭提出来。当然,也包括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如果法官在辩论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重启他主导的法庭调查阶段。这也就是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可以重新开始法庭调查的道理。
曾经有意见争论我国的庭审是应该采用纠问式还是抗辩式。这样看起来,我们现在的庭审就是一个纠问式与抗辩式的完美组合。这种结合极好地说明了“分”的过程中法官是如何与双方谈话的:首先法官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双方;然后再由双方自由发言,相互对抗。经过这样的过程,案件中的任何问题都会暴露无遗,而且整个庭审看起来就像是一场合情合理合法的谈话交流,自然流畅。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开庭是一个庄严的法律活动,仪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仪式使人产生神圣感、距离感,从而有助于法官控制庭审。有些法官不太注意开庭的仪式,认为没有用。其实不然。穿着法袍、使用法槌都是必须的。还有开庭前的起立、报告程序应该都是郑重其事的。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庄重的气场,让参与人对法庭有一种敬畏感,继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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