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去世的人的笔迹应如何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随着我国文检专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文件检验的理论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有关文件检验方面的学术研讨会定期召开,有关文件检验方面的论文和专著纷纷发表和出版,一些新的文件检验分支不断出现。在广大文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文件检验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文检学科体系,在对敌斗争和整个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笔迹鉴定在对于案件的证据当中往往起非常决定性的作用。在法庭上笔迹鉴定可以使案件进行翻转。只要证明了笔迹鉴定室的真伪就可以确定的案件,那么笔迹鉴定就是关键性证据。但是如果是原告或者是被告私下做的笔记鉴定,是不能够得到相关法院的认可,必须由法院指定的司法机构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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